①债务人这种无偿的行为已经成立,因为撤销权是针对已经成立并且生效的行为的撤销;无效行为不能成为撤销的标的。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使自己陷于无资力状态,不能清偿债权,至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时该状态仍然存在。其三,债务人损害债权的无偿行为须在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总结如下:表6-7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2023-08-12
(一) 须有效债权的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转让债权的前提。以不存在、无效或者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即为标的不能,不发生债权让与的效果。
有效债权是指让与债权时该债权真实存在,并不意味着将来一定能够实现,包括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仍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可能的债权,将来的可确定的债权,可撤销法律行为产生的债权。
(二) 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债权本身具有独立的意义,可以自由处分。但是实践中的某些债权强调特定人的个人因素或特定人之间的特别信赖关系,所以法律对债权让与应有一定的限制。[4]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45 条规定,下列债权为不得让与的债权:
1.依据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依据合同不得让与的债权,是指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如果将债权让与给第三人,将会使合同内容发生变更, 从而使转让后的合同内容与转让前的合同内容失去联系和同一性,且违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这主要是指和债的当事人之间有人身或者类似人身关系的债权不适合让与。[5]
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如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这类债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②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例如,甲享有请求摄影师乙为其照相的权利,若转让则使乙的给付内容发生变更,从而改变了合同内容,影响合同的同一性。③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他人,如抚养金请求权。④从权利原则上不能脱离主权利而单独转让,如担保债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主债权消灭,担保债权随之消灭。⑤不作为的债权不得让与,比如请求竞业禁止的债权。⑥债权让与将实质性地增加债务人的风险时,该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2.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根据合同自由原则,[6] 当事人可以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债权,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认定为有效。但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上该约定只约束合同当事人,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让与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该合同权利。
3.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这里的“法律规定”,不限于民法,也包括其他强行性法律规范。如果债权人让与该权利,则可理解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比如我国《民法典》第791 条第2 款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合同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三) 让与人和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债权让与是让与人和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双方订立债权移转合同,要满足《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债权让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对债权让与的约定应当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没有移转。
(四) 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1.我国对于债权让与通知的规定。债权让与虽然是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涉及债务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债务人,各国立法大多规定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 ①自由主义。[7] 这种观点认为债权让与既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通知债务人,只要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有效合意即可。②通知主义。[8]这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必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但是必须通知债务人才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否则只约束债权人和让与人。③债务人同意主义。此种观点认为债权让与必须取得债务人同意,才可以发生转让的效力。
我国《民法典》采取通知主义。《民法典》第546 条第1 款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只需将权利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不须债务人同意。未经通知,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让与无须债务人的同意,只要债权让与合同符合生效要件,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仍然发生效力,只是没有通知债务人的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主义一方面尊重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自由,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使债务人充分和及时了解权利转让的事实,避免因不知情而遭受损失。
2.债权让与的通知主体。关于通知主体,也存在三种立法例。[9] ①由债权人即让与人通知,日本民法采取此种方式;②由受让人进行通知,法国和意大利的民法典采取这种方式;③由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瑞士采取这种做法。
3.债权让与通知的撤销。为了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多数立法例规定,非经受让人的同意,债权让与通知不得撤销。我国《民法典》第546 条第2 款也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防止债权人欺骗或与第三人串通欺骗债务人,使债务人利益受损。
4.债权的表见让与。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给第三人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该让与未发生或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为的履行仍然有效,这种情形构成表见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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