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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变更原因及类型

【摘要】:(一) 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我国《民法典》第543 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法典》第544 条则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合同变更的形式和手续有规定的,要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大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无论是变更还是解除合同都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

(一) 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543 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法典》第544 条则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合同变更的形式和手续有规定的,要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另外,还规定了如果合同变更的内容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确时的争议处理办法,即推定为合同未变更。

(二)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

如果合同的变更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则法律效果可以直接发生,不以法院审理、仲裁机构仲裁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例如,债务人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当然转化为请求损害赔偿的债务,但可由当事人协商损害赔偿数额,这一原因导致的变更在违约责任中体现得比较明显。

(三) 情势变更导致的合同变更

我国《合同法解释(二) 》第26 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大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无论是变更还是解除合同都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

(四) 其他类型的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导致的合同变更

在选择之债中,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有选择权,选择权是形成权,当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则基于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导致合同的变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