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以每个债权人单独行使撤销权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因为债权人撤销权是防止债务人财产的积极减少,恢复其原有财产的资力,而不是阻止本没有的财产增加。要求以诉讼的方式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对第三人的利害关系重大,应由法院审查该撤销权的主体、成立要件,避免撤销权的滥用。......
2023-08-12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合同的保全,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进行救济。二者的区别如下表所示:
表6-9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法条链接
课后练习与测试
【注释】
[1]关于代位权的起源问题,有的学者认为起源于罗马法,也有学者认为起源于日耳曼法,但大多数学者基本认同代位权起源于法国习惯法。(参见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368页。)
[2]在《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其原因在于这两个国家的法律关于强制执行方法的规定颇为完备,没有特别承认债权人代位权的必要。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的措施也是比较完备的,我国原来的《合同法》第73 条(现为《民法典》第535 条)之所以还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其目的是解决困扰我国企业或者自然人多年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一个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机会和手段。
[3]参见李永军主编: 《债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58 页。
[4]参见韩世远: 《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年版,第162 页。
[5]参见李永军: 《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132 页。
[6]参见王家福主编: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 年版,第178 页。
[7]参见欧阳经宇: 《民法债编通则适用》,汉林出版社1977 年版,第244 页。
[8]现为我国《民法典》第535 条的规定。
[9]参见杨立新: 《合同法总则》,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251 页。
[10]参见邱聪智: 《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306 页。
[11]在法国民法上,以债务人陷于无资力为标准,而在日本民法上,则不以债务人陷于无资力为必要。(参见王家福主编: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 年版,第180 页。)
[12]参见李永军: 《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197 页。
[13]参见崔建远: 《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174~175 页。
[14]参见崔建远: 《合同法总论》(中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288 页。
[15]参见陈朝壁: 《罗马法原理》(上册),商务印书馆1936 年版,第188 页。
[16]参见吴飚、朱晓娟编著: 《合同法·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56 页。
[17]参见江平主编: 《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431 页。
[18]参见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392 页。
有关合同法的文章
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以每个债权人单独行使撤销权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因为债权人撤销权是防止债务人财产的积极减少,恢复其原有财产的资力,而不是阻止本没有的财产增加。要求以诉讼的方式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对第三人的利害关系重大,应由法院审查该撤销权的主体、成立要件,避免撤销权的滥用。......
2023-08-12
①债务人这种无偿的行为已经成立,因为撤销权是针对已经成立并且生效的行为的撤销;无效行为不能成为撤销的标的。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使自己陷于无资力状态,不能清偿债权,至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时该状态仍然存在。其三,债务人损害债权的无偿行为须在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总结如下:表6-7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2023-08-12
(一)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德国、瑞士均未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而是通过强制执行法实现代位权的功能。(二) 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有观点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对其债务人的代理权,权利是由债务人赋予的,替债务人为相关法律行为。......
2023-08-12
(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是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的规范基础。该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对因债务人行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直接主张利益返还的请求权,是恢复原状的请求权,请求获得利益的人返还该利益,以恢复债务人财产的原来状态。......
2023-08-12
有反对观点认为此举将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债权的平等性。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是,凡是该次债务人得以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例如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时效抗辩等,均可对抗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后,在不超出债务人权利的必要范围内可以直接受领。......
2023-08-12
赌债、买卖婚姻之债等非法债务均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如果债权的无效、被撤销是因为次债务人的过错引起的,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时、赔偿请求权时,应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二)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是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债权人即使对其债权设立了担保也不妨碍成立代位权。拓展案例长兴县人民医院与姚立早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案......
2023-08-12
各债权人可以独立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也可以共同代位行使,成为代位权诉讼的共同原告。但是代位权客体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债权,有违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我国《合同法解释(一) 》第21 条规定: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3-08-12
在这种交叉要约的情形下,发出要约的双方都享有撤回要约、撤销要约或者拒绝承诺的权利。在本案中,王某在收到刘某要约的有效期内明确表示拒绝承诺,同时自己的要约由于承诺期限届满,刘某未做出承诺而失效,因此双方的要约都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合同没有成立。因此,刘某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某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3-07-2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