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债务人这种无偿的行为已经成立,因为撤销权是针对已经成立并且生效的行为的撤销;无效行为不能成为撤销的标的。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使自己陷于无资力状态,不能清偿债权,至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时该状态仍然存在。其三,债务人损害债权的无偿行为须在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总结如下:表6-7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2023-08-12
(一)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该债权在债务人行为之前就已经成立。既可以由全体债权人共同享有并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也可由每个债权人独立行使并享有,债务人破产时,由破产管理人行使。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以每个债权人单独行使撤销权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
(二)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客体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客体是针对债务人有害债权人的行为。撤销只能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为,对于债务人的身份行为,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婚姻、继承等行为即使财产减少,也不能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拒绝接受赠与或遗赠,也不得撤销,这是债务人的自由意志。因为债权人撤销权是防止债务人财产的积极减少,恢复其原有财产的资力,而不是阻止本没有的财产增加。
(三)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要求以诉讼的方式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对第三人的利害关系重大,应由法院审查该撤销权的主体、成立要件,避免撤销权的滥用。通说认为,[18] 当债务人的行为是单方行为时,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当债务人的行为是双方行为时,应以债务人及其相对人为被告,一般第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合同法解释(一) 》第24 条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四)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我国《民法典》第540 条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该范围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认为应该以原告对被告的债权总和为限,不得超出自己的债权额;另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保全所有的一般债权,因此行使的范围不应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度。
(五) 撤销权行使的期间
我国《民法典》第541 条规定: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此期间就是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规定的两个除斥期间任何一个届满都能导致撤销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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