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债权人撤销权概述-合同法,对债务人损害行为的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概述-合同法,对债务人损害行为的撤销权

【摘要】:(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是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的规范基础。该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对因债务人行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直接主张利益返还的请求权,是恢复原状的请求权,请求获得利益的人返还该利益,以恢复债务人财产的原来状态。

(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源自于罗马法,它是由罗马法裁判官保罗所创设的诉权,故也称“保罗诉权”。[15]

我国《民法典》第538 条和第539 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是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的规范基础。

要想了解债权人撤销权,必须弄清楚债权人撤销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甲对乙享有10 万元债权,当甲要求乙偿还而乙不能履行时,债权人甲可以请求执行债务人乙的财产来清偿债务。而债务人乙此时将其财产无偿转让或者低价出售给第三人丙,或者免除第三人丙的债务,使其责任财产减少,损害债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甲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乙与第三人丙之间的行为,经撤销后的行为自始无效。如图6-2 所示:

图6-2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①债权甲对债务人乙享有债权 ②债务人乙与第三人丙之间损害债权的行为 ③债权人甲可申请法院撤销②的行为

债权人甲可以基于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可能受到损害为由,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当债务人的行为有相对人,可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损害债权的行为。

(二)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有关撤销权的性质,争议颇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6]

1.形成权说。该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直接使债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的形成权,因此撤销之诉形式上属于形成之诉。而且认为这样撤销权同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行使不应有不同的解释,所以认为撤销权应当是形成权。

2.请求权说。该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对因债务人行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直接主张利益返还的请求权,是恢复原状的请求权,请求获得利益的人返还该利益,以恢复债务人财产的原来状态。因此撤销之诉在性质属于给付之诉。

3.折中说。折中说即将以上两个观点折中,该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性质,它一方面使债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另一方面又能产生利益恢复原状的效力,撤销之诉在性质上属于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结合,即债权人撤销权的判决是撤销与财产的返还。采取折中说的比较普遍。[17]

(三) 债权人撤销权与其他撤销权的比较

1.民法上的可撤销民事行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有以下几点区别:

表6-4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与合同保全中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

2.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的比较。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通常将撤销权分为两部分: 一是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单独规定在商法或单独破产法中;二是破产法外的撤销权,这种撤销权经常规定在民法或债法中。两个撤销权针对的行为都是针对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的区别是:

表6-5 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