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债务人这种无偿的行为已经成立,因为撤销权是针对已经成立并且生效的行为的撤销;无效行为不能成为撤销的标的。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使自己陷于无资力状态,不能清偿债权,至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时该状态仍然存在。其三,债务人损害债权的无偿行为须在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总结如下:表6-7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2023-08-12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35 ~537 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 第11 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 债权合法有效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有效,或者不属于自然债权,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赌债、买卖婚姻之债等非法债务均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其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也须合法有效或不属于自然债权。代位权关系中的两个债权任一因违法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均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权的无效、被撤销是因为次债务人的过错引起的,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时、赔偿请求权时,应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二)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是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则第三人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提前履行,债权人当然无法履行。在第三人破产的情况下,由于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均视为已到期债权,在债务人怠于进行破产申报时,债权人当然可以代位申报加入破产债权。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36 条的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通常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指两个债权均到期,但《民法典》并未将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条件,基于对债权人预期损害的救济的立法考虑,如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之时债务人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过,成为自然债权,不满足上述第一个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已没有意义。
(三) 债务人的债权具有可代位性
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具有可代位性,我国《民法典》第535 条“但书”规定,代位权的客体须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6] 其一,与债务人人格与身份相关的债权不得代位;其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不得代位: ①基于亲属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不得代位,如基于抚养、赡养、扶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请求权;②专属于自然人的债权不得代位,如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不是代位权的标的,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四)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怠于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应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有消灭或者丧失的可能,如请求权时效经过,受偿权因不申报破产债权而丧失。能行使是指不存在行使权利的任何障碍,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权利。但是消极的不行使,至于债务人不行使的原因,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在所不问。[7]
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13 条第1 款规定: “合同法第73 条规定[8]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该到期债权应当是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只要债权到期债务人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债权,就属于“怠于行使”,无时间要求,而且以私力救济的方式主张权利仍构成怠于行使,只有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才不构成“怠于行使”。比如只向次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而无实际的诉讼或仲裁,仍然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合同法解释(一)》第13 条第2 款规定: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成功的,就可以对抗债权人代位权。
(五) 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9] 因此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性应理解为债务人不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已造成损害,或存在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被清偿的可能性。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对债权人的债权并无影响的,法律就没有必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干预债务人自由的重大代价来赋予债权人代位权。[10]
一般认为债务人已陷入无资力的状态就会对债权人的受偿造成损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不认为其有资力。债权人即使对其债权设立了担保也不妨碍成立代位权。判例及学说认为:[11] 对不特定及金钱债权应以债务人是否限于无资力的状态为判断标准;而在特定债权及其他与债务人资力无关的债务中,这以有必要保全债权为全部条件。
拓展案例长兴县人民医院与姚立早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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