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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概念与特征来自《合同法》

【摘要】:(一)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德国、瑞士均未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而是通过强制执行法实现代位权的功能。(二) 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有观点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对其债务人的代理权,权利是由债务人赋予的,替债务人为相关法律行为。

(一)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535 条第1 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般认为,代位权起源于法国习惯法[1]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称为“间接诉权”或“代位诉权”。德国、瑞士均未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而是通过强制执行法实现代位权的功能。[2]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民事程序相关法律上都有相应的对债权的执行规定,同时“民法”也规定了代位权制度。[3]

理解代位权,首先要弄明白代位权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比如说甲对债务人乙有5 万元的债权,乙对丙有10 万元的债权,却怠于行使。当甲要求乙偿还债务而乙不能履行时,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代为行使乙对丙的债权。甲是乙的债权人,乙是债务人,而第三人丙又是乙的债务人,也称“次债务人”。如图6-1 所示:

图6-1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①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享有债权 ②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享有债权③当满足代位权行使条件时,债权人甲可向法院请求次债务人丙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

在上述代位权关系中,债权人甲突破与债务人乙之间合同相对性,在乙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可通过法院直接请求次债务人丙在甲债权的范围内主张权利。

(二) 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债权人代位权使得债权人可以基于保全自己债权的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债权效力“穿透”相对关系而及于第三人,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的固有权。有观点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对其债务人的代理权,权利是由债务人赋予的,替债务人为相关法律行为。但现在的多数意见采固有权利说。[4]以下是代理权和代位权的比较:

表6-1 代理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3.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大陆都将代位权作为实体法的权利予以规定,[5] 债权人不仅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还可直接受领行使代位权后取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