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二) 成立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先履行的一方已经构成违约并且请求后履行的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2023-08-12
(一) 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应当向另一方为给付时,如他方的财产或资力于合同成立后明显减少或减弱,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原则上无同时履行抗辩权。[14] 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危及其对价支付时,若仍强行其先为给付,对其显失公平。故各国法律基于公平及情势变更原则的考虑,准许负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得拒绝给付。[15]
不安抗辩权不同于先履行抗辩权: ①前者产生于后履行的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场合;而后者产生于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场合,并不要求他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②前者由先履行的一方享有,后者归后履行的一方享有。
不安抗辩权发生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由先履行的一方行使。
(二) 成立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强调合同的双务性及同一性。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27 条的规定,主要包括: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并且上述情况应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否则不能行使抗辩权,而且要对后履行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3.后给付义务人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28 条的规定,后给付义务人接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债务,即不得再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 行使方式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够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由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 法律效力
1.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供适当的担保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且不需为此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2.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适当的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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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126 页。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123 页。
[3]参见苏万觉主编: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年版,第133 页。
[4]参见隋彭生: 《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191 页。
[5]参见杨立新: 《合同法总则》,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209 页。
[6]参见吴飚、朱晓娟编著: 《合同法·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1 页。
[7]参见王家福主编: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 年版,第393 页。
[8]参见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131 页。
[9]参见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335 页。
[10]参见江平主编: 《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651 页。
[11]这种牵连性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参见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335~336 页。)
[12]参见杨立新: 《合同法总则》,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220 页。
[13]参见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6 年版,第106 页。
[14]参见谢怀栻等: 《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163 页。
[15]参见江平主编: 《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65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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