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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条件

【摘要】: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二) 成立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先履行的一方已经构成违约并且请求后履行的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一) 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26 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不是传统民法上的概念,在我国原《合同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类型,[13] 其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由后履行一方行使。

(二) 成立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即要求合同的双务性。

2.当事人彼此的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三) 行使方式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当分情况而定:

1.在未履行的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已经构成违约并且请求后履行的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2.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的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四) 法律效力

1.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的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但不能消灭对方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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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先履行的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的一方必须履行义务。

3.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的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即抗辩权的行使和违约责任的追究可以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