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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构成要件-合同法

【摘要】:应当注意的是,为保证合同及交易的稳定性,只有在订立合同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时方得主张情势变更。而在合同终止之后,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所有的权利义务已然消灭,此时发生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与合同无关,也自然不会再涉及情势变更的问题。只有在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了该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方得主张情势变更。

(一) 客观情况发生了使合同基础改变或者丧失的重大变化

合同基础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立足点,也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一旦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将使得合同失去意义。如甲公司与境外的乙公司签订关于出口某稀有金属的买卖合同,现甲国政府颁布禁令严禁该稀有金属的出口,此时再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注意的是,为保证合同及交易的稳定性,只有在订立合同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时方得主张情势变更。[7] 至于何为重大变化,则需要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标的额、案件影响等因素判断。

(二) 该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且不属于商业风险

该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应当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并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况。一旦当事人对该重大变化的发生存在预见可能性,则表明他已经预见并且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商业风险亦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且其属于当事人从事商业活动时的固有风险,商业风险的发生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8]

同时要求该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当出现不可抗力使得合同订立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时,当事人可径直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而无需运用情势变更制度。

(三) 该客观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是情势变更制度的一大考量,如果在出现了上述的情形使得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再坚持合同原有的效力将仅仅满足形式公平而完全背离实质公平,同时也使得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

拓展案例华锐风电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与肇源新龙顺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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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该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应当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

合同成立之前,尚不发生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无履行的必要,自然也就不存在显失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问题,当事人放弃订立合同即可。而在合同终止之后,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所有的权利义务已然消灭,此时发生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与合同无关,也自然不会再涉及情势变更的问题。只有在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了该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方得主张情势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