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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补充规则解决合同漏洞

【摘要】:合同漏洞的存在将影响合同的履行,为当事人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带来困难。依照我国《民法典》第510 条和第511 条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对合同漏洞的补充确定了以下规则:(一) 协议补充优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合同漏洞是合同中关于某事项应当约定而未约定的情形,故合同漏洞的补充应当首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思。

合同漏洞的存在将影响合同的履行,为当事人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带来困难。为此,应当对合同中的漏洞予以填补。依照我国《民法典》第510 条和第511 条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对合同漏洞的补充确定了以下规则:

(一) 协议补充优先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合同漏洞是合同中关于某事项应当约定而未约定的情形,故合同漏洞的补充应当首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思。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够对合同漏洞协议补充的情况下,应当以当事人协议补充的内容为准。这不仅仅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是对合同本意的践行。

(二) 依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往往存在利益冲突,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补充协议的可能性受到一定限制。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漏洞的内容。

对于通过交易习惯补充合同漏洞的,我国 《合同法解释(二) 》第7 条明确了交易习惯的认定标准: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①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②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三) 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依照上述方法仍不能补充合同漏洞的,适用法律的规定。对于可以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的合同内容,法律一般不直接加以干预。但如果通过协议补充、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合同漏洞内容的,法律将作为兜底措施介入合同漏洞的补充。根据《民法典》第511 条的规定,具体规则如下: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