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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57条:返还财产优先于债权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1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返还财产具有物权效力,即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返还财产时,返还范围应当为相对人受领给付时的原物及其有关收益,坚持全部返还原则。

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且应当坚持全部返还的原则。合同无效、被撤销的,自始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合同所为的行为也就没有了依据。当该行为为财产给付时,由于我国法律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相对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即失去了合法的根据,而给付人享有该标的物的物权,为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的状态,对应的后果即是发生财产返还的后果。我国《民法典》第1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该给付物为动产的情况下,给付人有权请求相对人转移对该物的占有,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在该给付物为不动产,且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该不动产物权由给付人享有,且由于合同的无效、被撤销,使得其不再负有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故给付人有权请求相对人转移对不动产的占有。在该给付物为不动产,且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合同无效、被撤销,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复归给付人,给付人有权请求相对人转移对不动产的占有,并且要求其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使得不动产登记恢复到自己的名下。

返还财产具有物权效力,即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当相对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给付人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获得财产的返还。当原物不存在时,即无此优先效力。

返还财产时,返还范围应当为相对人受领给付时的原物及其有关收益,坚持全部返还原则。包括孳息及相对人利用该财产所获得的其他财产性利益,相对人为此支出了一定费用的,可以适用无因管理的有关规定。

当原物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不复存在时,如原物毁损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情况,给付人可以要求相对人折价赔偿,不过此时的权利属于债权而非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