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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无效合同的效力与划分

【摘要】:无效合同的效力,可以归纳为自始无效、确定无效以及当然无效。故应当一同待之,认定该类合同同样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即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效力。确定无效,是指合同从成立之时起即确定的无效,无论出现何种事实都不能使得合同变为有效。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的主张或者法院、仲裁机构的确认为要件,该合同都是无效的。无效合同以无效的范围划分,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无效合同的效力,可以归纳为自始无效、确定无效以及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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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成立之日起即不发生当事人所意欲发生的效力。对于买卖、借用等一时性合同而言,合同自始无效当无歧义;但对租赁、合伙等持续性合同,有观点认为对于这些合同,主张无效只得向将来发生效力。[6] 本书认为,依照无效合同的本质,其往往涉及对较大利益的侵犯而不具备有效要件,对于这些合同,如果主张无效只得向将来发生效力,则相当于是承认其侵犯行为的效力,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变相的保护。故应当一同待之,认定该类合同同样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即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效力。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55 条规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为我国现行立法对自始无效含义的认定。

确定无效,是指合同从成立之时起即确定的无效,无论出现何种事实都不能使得合同变为有效。其是对合同效力的一种确定。但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无效合同转化理论,一个完全无效的合同如果具备另一合同的要件,而且可以知道,当事人知道此合同无效即愿意该另一合同有效的,可以作为另一合同生效。

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的主张或者法院、仲裁机构的确认为要件,该合同都是无效的。

无效合同以无效的范围划分,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无效的内容存在于整个合同内容的全部时,合同全部无效;如果无效的内容只存在于合同中的部分内容,且该部分内容可以和合同的其他内容分开时,该部分内容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