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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2
法律评价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在合同效力方面,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作为评判标准。[2]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的合同,认定合同有效,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果;对于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的合同,则依其情况按照未生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处理。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43 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为: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然,一些特殊合同可能会有其特殊的有效要件,在此仅介绍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一) 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人签订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律对不同的主体,基于其特点,对其民事行为能力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就自然人而言,我国《民法典》第145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其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自身不能够订立合同。
就法人而言,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法人的分支机构,在获得法人书面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法人超过其登记的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除涉及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以外,合同有效。
就非法人组织,虽然其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我国《民法典》第102 条的规定,承认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故应当承认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对交易效率的要求,电子合同的应用越来越频繁。由于电子合同的签订通过网络的虚拟市场进行,当事人之间大多互不谋面,难以确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且调查的成本高昂,会消磨掉电子合同的优势。有鉴于此,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主张,在电子合同中不得以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为由影响合同的效力。[3] 但主流观点认为: 利用互联网等网络签订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二) 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及要求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应有要求。
意思表示不真实,则需要视其具体情况而对合同效力作出不同的划分。在一般误解等情况下,合同仍为有效。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则可被撤销。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若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以被撤销。
(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的效力是国家通过法律对当事人合意所作出的评价,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合同有效,必须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此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包括任意性规定。并且依据《合同法解释(二) 》第14 条的规定,该强制性规定应当进一步理解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国家通过法律用以控制当事人行为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不致使合同当然无效。
此外,合同还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对于公序良俗,目前并无十分准确的定义。有观点认为,[4] 公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及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这里需要法官根据善良、正直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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