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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书面形式:电文形式是否有效及其作用

【摘要】:合同的书面形式亦可以表现为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在交易发生问题时当事人及法院可以依据书面合同处理问题,故对于标的额较大或是一些重要的合同,均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依据我国《民法典》第490 条第2 款的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及其他各种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合同书,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并且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盖章。合同书是传统书面形式合同中的一种主要形式。

合同的书面形式亦可以表现为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1] 其中,电子邮件形式的合同逐渐兴起并且可以预见其将在未来合同形式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在电子合同中,一般通过电子签名代替传统的签名盖章,而对于电子签名所要求的条件,以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3 条第1 款的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②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③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④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形式和内容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在交易发生问题时当事人及法院可以依据书面合同处理问题,故对于标的额较大或是一些重要的合同,均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490 条第2 款的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