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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节:预约合同的目的和效力

【摘要】:预约合同,又称预约,现实中包括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预约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预约合同本身不发生实体权利义务;而本合同的目的和效力则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2]参见李永军: 《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1 页。[13]参见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85 页。

预约合同,又称预约,现实中包括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是和本合同相对的概念。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 明确二者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预约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预约合同本身不发生实体权利义务;而本合同的目的和效力则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注释】

[1]参见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6 年版,第27 页。

[2]参见李永军: 《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1 页。

[3]参见李永军: 《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22 页。

[4]参见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39 页。

[5]参见江平主编: 《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591 页。

[6]参见王家福主编: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 年版,第290 页。

[7]参见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50 页。

[8]参见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67 页。

[9]参见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79 页。

[10]参见李永军: 《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73 页。

[11]参见王家福主编: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 年版,第285 页。

[12]参见江平主编: 《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597 页。

[13]参见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85 页。

[14]参见吴飚、朱晓娟编著: 《合同法·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7 页。

[15]参见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 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9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