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合同法:承诺的概念、性质和要件

合同法:承诺的概念、性质和要件

【摘要】: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三) 要件依我国法律规定,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向特定人作出的,其只对特定人生效,即只有该特定人才有权针对要约进行承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相对人对承诺的实质内容作出扩张、限制或者变更的,不能构成承诺,而形成反要约。承诺一旦超过承诺期限作出,便不再为承诺,而是向要约人发出的一个新要约。

(一) 概念

承诺,又称接受,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为成立合同而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二) 性质

承诺,与要约的性质相同,均为意思表示,适用法律关于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

(三) 要件

依我国法律规定,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向特定人作出的,其只对特定人生效,即只有该特定人才有权针对要约进行承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第三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所谓承诺只能认定为要约。受要约人的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要约、承诺均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承诺是对要约的回复,其必须向特定的要约人作出。向要约人的代理人作出承诺产生相同效果。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保持一致。承诺是相对人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其对要约表示认同,这就要求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保持一致。相对人对承诺的实质内容作出扩张、限制或者变更的,不能构成承诺,而形成反要约。但如果相对人只是对要约的内容作出轻微修改,并没有涉及要约中的实质内容的,则仍应当认为是对要约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关于是否可以构成实质性变更的判断标准,本文在“反要约”中已进行阐释,不再进行赘述。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承诺应该在相对人收到要约后的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一旦超过承诺期限作出,便不再为承诺,而是向要约人发出的一个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