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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章要约形式及效力

【摘要】: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另有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交叉要约中的两个意思表示是相向发出的,且均在收到对方当事人要约前发出。对于现物要约,相对人表示接受寄送物品的,合同成立。

(一) 反要约

反要约,是指相对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进行扩张、限制和变更后所作的“承诺”。因为反要约已经对要约人要约的实质内容进行变更,在法律上不认为其是承诺,而是相对人向要约人所作出的新的要约。

关于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的判断标准,由于不同类交易的具体情况有所区别,因而难以有一个抽象的概括性的标准。[8] 我国《民法典》第488 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另有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立法作出如此规定,是为了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还需要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来判定。

(二) 交叉要约

交叉要约,又称交错要约,是指当事人双方互为意思内容相同的要约。交叉要约中的两个意思表示是相向发出的,且均在收到对方当事人要约前发出。[9] 交叉要约互达双方后,合同即告成立。通常以后到达要约的到达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三) 现物要约

现物要约,是指未经订购而当事人一方向相对人寄送物品的行为。对于现物要约,相对人表示接受寄送物品的,合同成立。但应当注意,相对人并不负有承诺的义务,即使要约人作出“在一定期间内不拒绝或不退还寄送物品的即视为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亦不对相对人产生约束力。[10] 但相对人负有妥善保管寄送物的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现物要约不同于试用买卖,依我国《民法典》第638 条第1款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据此,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即是,现物要约中,相对人没有对要约作出回应的义务;而试用买卖中,买受人拒绝购买的,应当向要约人明确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