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要约的生效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约束力。传统书面形式的要约,相对人收到要约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二) 要约的效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变更或撤回的效力。一经相对人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超过此期间所为的承诺,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
2023-08-12
(一) 反要约
反要约,是指相对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进行扩张、限制和变更后所作的“承诺”。因为反要约已经对要约人要约的实质内容进行变更,在法律上不认为其是承诺,而是相对人向要约人所作出的新的要约。
关于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的判断标准,由于不同类交易的具体情况有所区别,因而难以有一个抽象的概括性的标准。[8] 我国《民法典》第488 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另有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立法作出如此规定,是为了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还需要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来判定。
(二) 交叉要约
交叉要约,又称交错要约,是指当事人双方互为意思内容相同的要约。交叉要约中的两个意思表示是相向发出的,且均在收到对方当事人要约前发出。[9] 交叉要约互达双方后,合同即告成立。通常以后到达要约的到达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三) 现物要约
现物要约,是指未经订购而当事人一方向相对人寄送物品的行为。对于现物要约,相对人表示接受寄送物品的,合同成立。但应当注意,相对人并不负有承诺的义务,即使要约人作出“在一定期间内不拒绝或不退还寄送物品的即视为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亦不对相对人产生约束力。[10] 但相对人负有妥善保管寄送物的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现物要约不同于试用买卖,依我国《民法典》第638 条第1款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据此,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即是,现物要约中,相对人没有对要约作出回应的义务;而试用买卖中,买受人拒绝购买的,应当向要约人明确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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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2
在这种交叉要约的情形下,发出要约的双方都享有撤回要约、撤销要约或者拒绝承诺的权利。在本案中,王某在收到刘某要约的有效期内明确表示拒绝承诺,同时自己的要约由于承诺期限届满,刘某未做出承诺而失效,因此双方的要约都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合同没有成立。因此,刘某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某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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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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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一) 原来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来存在的合同关系,既存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导致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没有变更合同的余地。合同价金的增减、改变利息的利率等。合同变更会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合同变更本身是明确的,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形式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
2023-08-12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以转让通知为前提。因此,在转让通知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履行行为,或者转让人对债务人为免除或抵销的,均为有效。受让人不能以债权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只能向转让人要求返还其所受领的给付。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这一规定保证了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债权让与受到损害。......
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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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2
债的概括承受是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所以根据《民法典》第556 条的规定,其效力涉及债权转让的适用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涉及有关债务承担的适用有关债务承担的规定。但是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中第三人完全取代了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所以其法律效果并非是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简单相加,还包括依附于原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都一并移转给新的承受人。......
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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