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交叉要约的情形下,发出要约的双方都享有撤回要约、撤销要约或者拒绝承诺的权利。在本案中,王某在收到刘某要约的有效期内明确表示拒绝承诺,同时自己的要约由于承诺期限届满,刘某未做出承诺而失效,因此双方的要约都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合同没有成立。因此,刘某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某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3-07-25
(一) 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约束力。其生效的时间对合同订立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民法典》第474 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该法第137 条的规定,即以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这表明我国法律规定采取了世界通行的“到达主义”的立场。[6]
由于要约形式的不同,具体要约到达时间的认定也不尽相同。对话形式的要约,相对人了解要约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传统书面形式的要约,相对人收到要约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 要约的效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变更或撤回的效力。其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要约对相对人的效力,是指相对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作为一种权利,相对人可自主决定是否为承诺。一经相对人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强制缔约中,法律规定强制承诺的,或依社会公益的要求必须承诺的,承诺就是一种法定义务。
(三) 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即是指要约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间,当事人可以在此期间进行承诺。超过此期间所为的承诺,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
要约人可以对要约的存续期间进行自定。要约人没有自定的,要约的存续期间在学说及立法上通常采用下列方式确定: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须即时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该合理期限应当包括通常情况下要约到达相对人的时间,相对人考虑必要时间及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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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交叉要约的情形下,发出要约的双方都享有撤回要约、撤销要约或者拒绝承诺的权利。在本案中,王某在收到刘某要约的有效期内明确表示拒绝承诺,同时自己的要约由于承诺期限届满,刘某未做出承诺而失效,因此双方的要约都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合同没有成立。因此,刘某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某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3-07-25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另有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交叉要约中的两个意思表示是相向发出的,且均在收到对方当事人要约前发出。对于现物要约,相对人表示接受寄送物品的,合同成立。......
2023-08-12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招股说明书是公司向社会发出的要约邀请,邀请公众向公司发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但与一般要约邀请不同的是,招股说明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2023-07-25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以转让通知为前提。因此,在转让通知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履行行为,或者转让人对债务人为免除或抵销的,均为有效。受让人不能以债权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只能向转让人要求返还其所受领的给付。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这一规定保证了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债权让与受到损害。......
2023-08-12
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非常重要。大陆法系国家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采用到达主义,或称为送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英美法系国家民法采取发信原则,即在以书信、电报做出承诺时,承诺的通知一经交付邮局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
2023-07-25
我国《民法典》第472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确定的,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使受要约人能够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
2023-08-12
预约合同,又称预约,现实中包括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预约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预约合同本身不发生实体权利义务;而本合同的目的和效力则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2]参见李永军: 《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1 页。[13]参见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85 页。......
2023-08-12
《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四)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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