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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要约的生效和效力

【摘要】:(一) 要约的生效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约束力。传统书面形式的要约,相对人收到要约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二) 要约的效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变更或撤回的效力。一经相对人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超过此期间所为的承诺,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

(一) 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约束力。其生效的时间对合同订立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民法典》第474 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该法第137 条的规定,即以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这表明我国法律规定采取了世界通行的“到达主义”的立场。[6]

由于要约形式的不同,具体要约到达时间的认定也不尽相同。对话形式的要约,相对人了解要约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传统书面形式的要约,相对人收到要约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 要约的效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变更或撤回的效力。其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要约对相对人的效力,是指相对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作为一种权利,相对人可自主决定是否为承诺。一经相对人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强制缔约中,法律规定强制承诺的,或依社会公益的要求必须承诺的,承诺就是一种法定义务。

(三) 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即是指要约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间,当事人可以在此期间进行承诺。超过此期间所为的承诺,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

要约人可以对要约的存续期间进行自定。要约人没有自定的,要约的存续期间在学说及立法上通常采用下列方式确定: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须即时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该合理期限应当包括通常情况下要约到达相对人的时间,相对人考虑必要时间及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