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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要约的概念、性质与要件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472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确定的,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使受要约人能够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

(一) 概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发出的,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其中,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要约常被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4]

(二) 性质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其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在相对人承诺前,只有形式上的约束力,而并不产生当事人之间实质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 要件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不是所有的意思表示都是要约,其必须满足法律对于要约构成规定的要件才能产生要约的效果。我国《民法典》第472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据此,要约的构成须满足以下要件:

1.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特定。该特定人,是指能为外界所客观确定的人,至于是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是本人、代理人等均在所不问。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该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定情况下,对不特定人作出但无碍要约所欲达到的目的时,相对人亦可为不特定人。[5] 一般认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必须明确表明该意思表示是一项要约而非要约邀请;②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如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的销售则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要约。

3.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确定的,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使受要约人能够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

4.要约必须具有一经承诺即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即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例如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的一台彩电,价值2000 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甲的意思表示最多可以认定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将家中的一台彩电卖与你,价值2000 元”,则表明甲已经决定订立合同,且在该意思表示中其已经表明如果乙同意购买,甲将受到乙同意购买的承诺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