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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合同法案例

【摘要】: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分类标准是合同的成立除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由于绝大多数合同都从双方形成合意时成立,因此它们都是诺成合同;而实践合同则必须由法律特别规定,可见实践合同是特殊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属于诺成合同;借用合同、借贷合同、保管合同等属于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分类标准是合同的成立除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一) 概念内涵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分类历史久远,诺成合同是在罗马后期作为最后一种合同成立的方式而产生的,但却是一种主要的形式,并对后世影响较大,罗马人将其归于“万民法”中。[7]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需再履行其他手续或进行标的物的交付。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例如小件寄存合同,必须要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由于绝大多数合同都从双方形成合意时成立,因此它们都是诺成合同;而实践合同则必须由法律特别规定,可见实践合同是特殊合同。常见的实践合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①定金合同;②保管合同;③借用合同;④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二) 区分意义

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1.两种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 时起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

2.两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成立的时间即是合意达成的时间,其通常成立即生效,除非是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或必须履行特定的手续;而物的交付时间为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如我国《民法典》第890 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或生效的时间(如我国《民法典》第586 条第1 款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3.在两种合同确定的依据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属于诺成合同;借用合同、借贷合同、保管合同等属于要物合同。[8] 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