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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合同法

【摘要】: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分类标准是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需付相应代价。通常而言,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有偿合同并非都是双务合同,无偿合同都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却并非都是无偿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合同成立以款项的交付为要件,合同成立后只是借款人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故为有偿合同、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分类标准是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需付相应代价。

(一) 概念内涵

有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取得合同权益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合同权益不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的代价。合同有偿、无偿的分类与双务、单务的分类并非完全等同。通常而言,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有偿合同并非都是双务合同,无偿合同都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却并非都是无偿合同。以借款合同为例,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出借人依约发放款项,借款人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需支付相应的利息,故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合同成立以款项的交付为要件,合同成立后只是借款人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故为有偿合同、单务合同。

(二) 区分意义

分类的意义在于当事人负担的注意义务程度、主体的行为能力要求、合同保全制度适用、对善意取得适用的影响等均有区别。

1.债务人负担的注意义务程度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债务人负有与其享有权利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相对较低,一般的轻过失可以免责,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负责,如《民法典》对有偿、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注意义务的不同规定。

2.对主体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中,因取得权利需要支付代价,所以合同主体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或者在行为能力欠缺时应经过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同意,否则将影响合同的效力。而无偿合同中,取得权利无需代价,故对纯获利益一方的行为能力可以放宽,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有效。

3.在合同撤销权的适用上不同。债务人通过合同转让财产给第三人、债权人依据撤销权进行债权保全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为无偿合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为有偿但明显低价时,必须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有加害债权人的恶意,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