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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摘要】: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分类标准是当事人双方是否互付给付义务。单务合同,是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现实中,双务合同为典型而单务合同为例外。在单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分类标准是当事人双方是否互付给付义务。

(一) 概念内涵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单务合同,是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现实中,双务合同为典型而单务合同为例外。需要注意,“务”是给付义务而非泛指任何民事义务,[5] 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当然属于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但承担次要义务,如附负担赠与,虽然受赠人依约定承担某种负担的义务,但因其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故仍为单务合同。

(二) 区分意义

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履行、解除及风险负担等方面应适用不同的规则。

1.在合同履行上,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的规则,而单务合同则没有适用抗辩权的空间。

2.在风险负担上,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产生风险负担问题,因合同类型不同而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在单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

3.在合同解除上,在双务合同中,在对方违约而守约方已履行合同时,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具备条件时还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依据合同的属性决定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若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已受领的给付。而在单务合同中,许多国家立法例排除了单务合同中解除制度的适用,[6] 在我国现行法上虽未排除单务合同中解除制度的适用,但适用违约解除的情形几乎没有,即使因违约而解除,因为单务性也只能是守约方负担返还义务而不发生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