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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心理学批判及成长与教育

【摘要】:心理学在不同时期、不同流派对“自我”的理解也都不一样。这一转变也使得对个体心理的研究从过去的病态心理研究转向了自我适应的正常心理研究,极大地拓宽了精神分析学说的研究范围。埃里克森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弗洛伊德的思想,但是与弗洛伊德不同的是,埃里克森强调关于人格发展的理论动力是社会文化,因而代表了自我心理学向社会文化方面的转变。

心理学认为“自我”就是指自我意识,也就是个体对自己与其他周围人物的区别以及自己的存在状态进行认知和评价的结果。心理学在不同时期、不同流派对“自我”的理解也都不一样。我们简要介绍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著名心理学家的观点。

著名的精神分析学派创始人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1856—1939)阐述的自我概念非常具有代表性。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建立了心理学史上第一个系统的人格分析理论。一是将个人心理(人格)划分为意识、前意识和潜意识三个层次的理论。弗洛伊德认为,人的心理包括意识和无意识现象,无意识现象又可以划分为前意识和潜意识。前意识是指能够进入意识中的经验;潜意识则是指不能或很难进入意识中的经验,主要包括原始的本能冲动和欲望,特别是性欲。前意识位于意识和潜意识之间,极力压制潜意识中的本能欲望不让其闯入意识中,而被压抑的潜意识则始终在积极活动,伺机通过各种伪装(比如以做梦的形式)进入意识中,以扭曲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本能愿望。二是关于心理(人格)结构划分为本我(id)、超我(superego)、自我(ego)三个部分的理论。本我来自人的生物性本能和基本需求,如饥、渴、性等,在行为中遵循快乐原则,活动具有盲目性,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追求各种个人欲望的满足和个人利益实现的特征;超我来自社会文化道德信念对个体的要求和影响,是个体在成长经历过程中各种道德原则和价值观念的内化的表现,它是人格结构中的道德部分,遵循完美原则,在人格结构中居于管制地位的最高部分;自我则是人的理性部分,是个体的“本我”不断迁就现实环境的限制分化发展而来,是个体基于社会生活的现实要求合理协调“本我”与“超我”之间的矛盾的结果,它遵循现实原则,是个体最终行为表现的决策者。

贯穿整个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是两个重要的基本主张:一是认为人的心理过程是潜意识的,二是宣称性的本能冲动在引起神经性疾病和心理疾病的过程中起着极大作用。[1]这两个主张(即潜意识和性本能)是弗洛伊德古典精神分析的两大重要基石。潜意识的理论是整个精神分析的最基本命题,少有争议产生。而当弗洛伊德将性本能作为潜意识的根源,因而性本能也就成为精神分析的核心内容时,弗洛伊德的很多工作则在后继的精神分析学者中产生了极大的争议,尤其是关于他的本能驱动理论。弗洛伊德认为,人的行为动机是由潜意识的本能驱动的,这种本能包括生本能和死本能两种,前者表现为生命发展中的一种进取性、建设性和创造性的爱欲本能,包括性欲本能(力必多)与个体生存本能,后者则表现为生命发展中的一种破坏性、攻击性的对立力量。弗洛伊德是生物本能论者,同时也是泛性论者,他认为性本能冲动是人的一切心理活动的内在动力,若性欲本能(力必多)无法释放,就可能会导致精神疾病。他的这些理论直接遭到早期精神分析运动核心成员的荣格和阿德勒的反对,并因此导致他们彼此分道扬镳。

卡尔·荣格(Carl Gustav Jung,1875—1961)不同意弗洛伊德将力比多解释为唯一的性能量,而是把力比多看成是一种普遍的生命力(“心理能量”),并因此创立了不同于弗洛伊德的人格动力学说;荣格也不同意将个体的生物本能作为潜意识的主要内容,而是认为集体无意识原型的贮存构成了集体潜意识,并创立了著名的心理学的完型理论,使深层心理学容纳了深广的历史文化内涵。阿尔弗雷德·阿德勒(Alfred Adler,1870—1937)则进一步强调了社会因素的作用,在意识和潜意识的关系中,更加强调自我意识所具有的“追求优越”的积极性建设作用,从而创立了自己的个体心理学理论,将弗洛伊德的潜意识和性本能驱动理论修正和推向自我心理学和社会文化方向发展。[2]

在自我心理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哈特曼、埃里克森和威廉·詹姆斯是不可绕过的代表性人物。海因茨·哈特曼(Heinz Hartmann,1894—1970)在其代表作《自我心理学及其适应问题》中提出了“无冲突的自我领域”(conflict-free ego sphere)概念,从而创立了自我心理学体系,被誉为“自我心理学之父”。哈特曼认为,自我的机能主要是选择与环境的适应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自我改变自己以适应环境,二是自我改变环境使之适应自己,三是自我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新环境以求两者之间互相适应。哈特曼的自我心理学理论改变了弗洛伊德的注重本我的潜意识理论,转而赋予自我以独立性和自主性。这一转变也使得对个体心理的研究从过去的病态心理研究转向了自我适应的正常心理研究,极大地拓宽了精神分析学说的研究范围。爱利克·埃里克森(Erik H Erikson,1902—1994)也十分注重自我的独立力量,并赋予了自我许多积极的特点(健康自我),比如信任、希望,独立性、意志,自主性、决心,勤奋、胜任,同一性、忠诚,亲密、爱,创造、关心,统整、智慧,等等。埃里克森第一个提出了“自我同一性”概念。“从根本上看,他的同一性概念是一种意识到的独特感和方向感,它来源于多种与自我相统一的心理社会体验,包括对个人以往各种身份、各种自我形象的综合感以及个体对合适伴侣做出明智选择的意识和感受。……与同一性相反的另一极端是同一性混乱或角色混乱,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同一性危机。”[3]围绕“自我同一性”在人生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埃里克森总结了人格的社会心理发展的八个阶段理论,这八大阶段及其危机分别是:婴儿期(0~1.5岁):基本信任和不信任的心理冲突;儿童期(1.5~3岁):自主与害羞(或怀疑)的冲突;学龄初期(3~6岁):主动对内疚的冲突;学龄期(6~12岁):勤奋对自卑的冲突;青春期(12~18岁):自我同一性和角色混乱的冲突;成年早期(18~40岁):亲密对孤独的冲突;成年期(40~65岁):生育对自我专注的冲突;成熟期(65岁以上):自我调整与绝望期的冲突。埃里克森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弗洛伊德的思想,但是与弗洛伊德不同的是,埃里克森强调关于人格发展的理论动力是社会文化,因而代表了自我心理学向社会文化方面的转变。

威廉·詹姆斯(William·James,1842—1910)从宾我和主我两个方面分别探讨自我的性质和特点。他把宾我称为“经验自我”,并把它分为物质自我、社会自我和精神自我三大类。物质自我是指由个体心理主宰的具有实体性质的躯体自我和躯体外自我,社会自我是指个体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和被他人认可的方式,精神自我是指个体内在的心理能力或性格倾向,包括能力、态度、情绪、兴趣、动机、意见、特质、愿望等。在这三种经验自我中,詹姆斯认为精神自我方面(个人特性)比社会自我方面(社会特性)更为重要,因此对精神自我方面进行了格外的强调和思考,比如把精神自我看做是一种连续的知觉流,以及在研究自我知觉时,区分各种与自我有关的情绪和情感(比如自负、渴望、羞愧、内疚等),并开始思考如何唤起这些情感的问题,等等。关于主我的性质,詹姆斯认为是一种持续的感觉或知觉,这些感觉或知觉“结合在一起是因为它们同属于一个意识流。而且,正是与每种知觉有关联的情感为它们提供了纽带”。[4]这就是詹姆斯提出的著名的“意识流”的思想:“意识并没有向自身显现为被砍碎了的碎块。……它不是连接起来的东西,它流动着。通过‘河’或者‘流’这样的比喻,它被最自然地描述了出来。……让我们称呼它为思想之流、意识之流或者主观的生活之流吧。”“由于大脑变化是连续的,因此所有这些意识也相互融合,就像消融的风景一样。它们可能就是一个在时间上延伸的意识,一个不间断的流。”[5]总的来看,詹姆斯对身体自我、社会自我和精神自我的划分,仍然存在着主客体分离的缺陷,但是这种分离最后在意识流的思想中似乎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统一,因而具有了比较明显的哲学现象学的整体性特征。

当自我心理学在美国繁荣发展的时候,另外一种心理学研究旨趣也形成氛围并日渐影响深远,这种旨趣就是从个体自我的内在本能转向自我外在的客体关系,强调诸如早期母婴关系等各种外在社会关系对儿童的心理发展影响的旨趣。因为在这些心理学家看来,弗洛伊德“他看透人的内心深处,却几乎完全忽视了外在的社会环境”。[6]所以,后来的心理学研究日益重视和关切各种社会文化环境与主体的关系互动,我们可以把这种心理学研究归于客体关系学派和社会文化学派。

客体关系理论是在精神分析的理论框架中探讨人际关系,尤其是婴儿与母亲的关系是如何影响个体的精神结构以及个体是如何由此成长起来的一种理论,代表人物有克莱因、费尔贝恩、玛勒、雅可布森等。梅兰妮·克莱因(Melanie Klein,1882—1960)认为弗洛伊德所强调的本能驱力天生就是需要并朝向外在的客体关系的,个体自我的核心尤其是与婴儿最初的且最基本的客体关系——母婴关系——联系密切。这种关系比其他任何关系更能成为建构儿童内在世界的基础。婴儿对外在世界充满了迫害和敌意的危险和焦虑的幻想,并通过不断地运用投射、内射、分裂等机制去控制强烈的需求、恐惧和焦虑,使自己感到安全,并建立客体关系。因此,儿童的内在世界是一个人际关系的世界,这个内在客体世界构成心理的要素。费尔贝恩(W.R.D.Fairbairn,1889—1964)与克莱因一样,也高度重视早期母子关系,但他更关注“依赖”在“关系”中的作用,而不是婴儿的毁灭性幻想。他认为人类行为的最终目的不仅是满足身体的愉悦,还包括要建立有意义的人际关系。建立关系的欲望是动机性的力量。原欲是源于寻求客体的需要。玛格丽·马勒(Margaret S.Mahler,1897—1985)强调个体逐渐脱离客体而在心理上成为完足自身的状态,认为婴儿个体最初没有独立的自我感觉,而是处于与母亲弥散、共生的融合状态中,在生命最初的十八个月里,边界清晰而稳定的个体自我状态逐渐出现。艾迪斯·雅可布森(Edith Jacobson,1897—1978)也认为,很长一段时间,孩子都感到母亲的认知能力和躯体资源属于孩子自我的界限之内。在“分离—个体化”的过程中,随着孩子自我能力的成熟和发展,孩子能与母亲在心理上区分,独立的自我才逐渐形成。

如果说客体关系学派还是部分继承和发展了弗洛伊德关于生物本能驱动等理论,那么社会文化学派则是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放弃了弗洛伊德的这些有争议的理论,明确强调社会文化因素对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影响。主要代表人物有霍妮、沙利文、弗洛姆、萨提亚等。卡伦·霍妮(Karen Horney,1885—1952)是精神分析社会文化学派的开创者。她主要从事神经官能症的病理学研究,认为神经官能症的病因在于从童年时代就逐渐形成的人格,而人格又取决于社会文化矛盾和困境造成的人际关系困难和内在心理冲突,因此神经官能症是时代和文化的副产物,其标准因不同文化、时代、阶级和性别而异。因缺乏安全感而产生基本焦虑,为了解除基本焦虑而产生神经官能症需要,神经官能症需要决定了顺从型、攻击型和退缩型三种神经官能症人格,从而造成自我的内心冲突,继而又发展出自谦、夸张和放弃三种解决内心冲突的方法,由于强迫性地使用其中一种方法,从而又陷入新的焦虑和冲突中,恶性循环。哈里·斯塔克·沙利文(Harry Stack Sullivan,1892—1949)是精神分析人际关系理论的创始人,特别强调人际关系对自我人格和心理的影响。他突出了人际关系在自我发展中的中心地位,认为人是人际的存在,人在本质上是离不开人际情境的,人只有在人际情境中才能生存和发展。埃利希·弗洛姆(Erick Fromm,1990—1980)是精神分析社会文化学派中对现代人的精神生活影响最大的人物。他提出了动态社会性格理论、社会潜意识理论、社会改革理论等,用“社会性格”意指人同世界发生关系的行为模式,认为动态社会性格是在人们不可选择的一定的社会结构和文化模式中形成的,而正是人具有了这种社会性格才能在人与现实世界的复杂关系中——尤其是在现代人所遭遇的各种困境中——生存。维琴尼亚·萨提亚(Virginia Satir)是美国首位家庭治疗专家,也是美国最具影响力的首席治疗大师,她开创了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与以往几乎所有心理治疗师不同,她不强调病态,而是将心理治疗扩大为成长取向的学习历程,主要关心个人自我成长与潜能开发。她认为人是活在环境、关系(或说系统)中的,因此,一个心理症状的出现,跟个体与他人、环境的互动有很大的关系,其中,一个人在原生家庭中经验到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形成的相应的应付方式,对这个人的一生影响最为重大。她总结出了在原生家庭中的四种应对方式,即讨好型、超理智型、打岔型和一致型,来动态地解释人在与家庭及社会的互动中所产生的种种问题和模式。

因篇幅所限,还有很多心理学的其他流派和人物,在这里不再一一叙述。我们现在有必要对上述谈及的各种心理学理论及发展线索进行必要的批判。

首先,在心理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预设上,“自我”本来就具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思考和解决的难题。我们知道,上述几乎所有的心理学理论都或多或少与弗洛伊德创立的精神分析学派有着各种联系。“心理分析最基本的假设是:在每个人对世界的理性认知之下,有一种非常强烈、原始的非理性成分存在,那就是人类远古祖先遗留下来的动物本能。”[7]弗洛伊德把这种动物本能叫作“本我”,这个“本我”也就成为弗洛伊德自我理论的核心内容。由弗洛伊德开创的精神分析心理学形成了一个心理解释的固定模式,就是在他本人那里所表现的“本我”(潜意识中的人性本能)与“自我”(往往代表现实性的神经官能性疾病或偏差)之间的各种冲突与偏差关系,这一解释模式再后来演变为个体生命内在的“自我”(相当于弗洛伊德的“本我”)与现实的自我表现之间的冲突和偏差关系,而解决这种冲突和偏差的方法一般都是回归“自我”,或者让“自我”回归正位。弗洛伊德的后继者们无非是在对这个“自我”(“本我”)及其形成原因进行各种重新理解,比如荣格把这种生物性本能重新理解和置换为一种普遍的生命力,阿德勒将“力比多”转化为由个人经验和社会因素决定而形成的个人人格,实现了自我理解的外在化。其他,如自我心理学派、客体关系学派、社会文化学派等各个时期、各种流派的不同心理学家,也都明显共同接受了一个来自于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心理学的理论预设,即人类每一个个体都无可置疑地存在着一个内在的“自我”,它因为不同的心理学家们各自所强调的各种不同的影响或决定因素而形成了不同个体的各种不同的心理和行为现象。所以,几乎所有从事心理学研究和治疗的心理学家或心理咨询师们,都有一个明确的意图,就是企图在他们面对的每一个特殊的个体身上找到其独特的,但是却可以用他们的心理学“自我”理论可以解释的“自我”特征(包括所谓性格、气质、人格等),然后设法让这些个体“回归自我”。然而,这里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给出回答。

第一个问题,关于“自我”的连续性问题。上述这种“自我”预设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内在心理现象的真实?或者说,这种“自我”预设本身是否可靠?这个问题也就是关于自我是否具有连续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在一个人的一生中,这个自我是不是恒定不变的?对于这个问题,一些哲学家提出了反对意见。朱利安·巴格尼(Julian Baggini)在其《自我的诡计》一书说:“在历史上,不乏声称自我根本不存在、个人自我是幻觉的人。这样的主张不再只是玄想者和神秘主义者的专利。德国哲学家托马斯·梅特津格说现代心灵哲学和认知科学将粉碎自我之谜,与此不同的是,科学家认为,自我已经被粉碎了。”[8]约翰·胡德(John Hood)也在其《自我幻觉》一书中也写道:“我们每个人肯定都经验着某种形式的自我,但是我们经验着的,不过是我们的大脑为了我们自身的利益而制造出来的强大幻想而已。”[9]他们的观点很明确,就是不存在恒定不变的自我。巴里·丹顿对他们两个人的上述观点进行了评析,认为造成他们所谓的自我的诡计或幻觉的原因在于,“我们大多数人都会非常倾向于相信我们是原子式的自我,和笛卡尔的灵魂实体一样,也就是本质上恒定不变的东西,因而能够持久地、分毫不减地保存我们的同一性”。[10]但是巴里·丹顿却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他的相反的——也就是捍卫自我连续性的观点。他说:“如果你按照心理连续性来分析一个人的持存,那么结果毋庸置疑会使得自我的稳固性大打折扣。然而,如果如我在此所论证的,我们连续的存在完全基于经验而非心理的因素,那情况会非常不同。”[11]巴里·丹顿实际上是在心理连续性意义上否定了自我连续性,却又在经验连续性意义上肯定了自我(意识)的连续性。在这个意义上,巴里·丹顿最终接受了威廉·詹姆斯的意识流的思想,并基于詹姆斯的意识流思想,重新解释了构成我们自我(意识)连续性的经验以及时间性的“现在”的特征和意义。他说:“从经验的角度出发,看似‘现在’的东西,实际上是非—瞬时。”“就现象意义上的现在而言,其经验的内容是以依次而非同时的方式被经验到的。为了标明这个区别,我们可以说,这些经验是历时地共同被意识到的。”[12]这样,巴里·丹顿就将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维度带入到对自我连续性的讨论之中。而这种时间性的“现在”还不是我们“现象意义上的现在”,而是一种更为深刻的“历时地共同被意识到的”“非—瞬间”,虽然这种说法还并不是很清晰(比如“历时”与“共同被意识到”还是存在矛盾),但无疑对于我们进一步分析我们的“自我”现象提供了一个非常深刻的时间维度,而这个维度,在以往的几乎所有的心理学家们那里都是没有涉及的——有些人格发展理论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对人格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进行了描述,但是还是停留在日常“现象的意义上”,没有巴里·丹顿所讲的“历时地共同被意识到”的深刻性。

第二个问题,关于“自我”的构成性问题,也就是说,自我究竟最原本的意义是如何形成的。精神分析的生物本能论者(如弗洛伊德)认为“自我”(即“本我”)是个体的内在本能,是自然存在的,因此,在他们那里不存在这个自我构成性的问题。但是,他们的这种理论显然只是一种假设,而且没有给出让人信服的证明。正是因为如此,所以这种自我生物本能论是最难以让人接受的。大多数心理学家改造或直接抛弃了这种自我生物本能论,开始尝试用外在的人际关系(典型的如母婴关系)和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解释自我的形成与发展问题,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很多成果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但是,我们依然不能因此沾沾自喜,因为我们发现,这些内在自我与外在因素互动的心理学研究也隐藏着一个非常致命的理论预设——主客二分。“自我”作为个体内在的主体和他人、社会等外在的客体是相互独立的,其中,大部分的心理学研究往往都非常重视前者因素在“自我”形成中的主动性和关键性作用(比如“依赖”、“适应”、“顺应”、“同化”、“内化”等心理动词都说明了这一点),而后者因素虽然也在心理学研究中越来越重视,但是它所起到的作用却总是被动的、次要的,正如我们普通哲学所讲的“内因是主要的,外因是次要的”一样。这样,我们现在心理学领域普遍采用的就是“主体决定——客体影响”的自我解释模式,这种解释模式显示出了主客互动的动态解释特征,但是这种动态互动还是处于非常浅层次的互动状态,因为主体和客体仍然处于相互独立的状态,这样就很难解释我们现实中存在的一些实际心理状况。比如,我们意识中的世界既然受到外在环境的影响,但是,为什么又跟外在的客观世界并不完全一样?或者既然我们的主体性自我意识在认识世界和与世界交往过程中起着决定作用,但是,为什么客观世界往往与我们通常所想象的并不一致?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原因在于:真正深刻的自我与世界互动,应该是作为主体的自我与作为客体的世界之间的互相融合(而不仅仅是互相独立),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相互构成的互动,自我不仅仅是主体内在的部分,而是与客体世界交融互渗的,反过来也一样,客体世界也不仅仅是独立于主体自我外在的部分,而是与主体自我内在意识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换句话说,真正的主客体互相独立是不存在的,没有独立的自我,也没有独立的世界,自我是在世界中的自我,世界是自我意识中的世界。而这种状态,就是著名的现象学哲学家海德格尔所说的此在的生存世界,即自我是此在的在——世界——之中——存在。这种自我存在观鲜明地体现了“回到事情本身”的哲学现象学精神,而自我心理学要真正体现人们实际的心理事实和状况,也必须将自我与客体世界的互动关系上升到如此深刻的层次,才能真正触及人类心理事实的本质,也才能真正探寻到自我最原本和最本真的意义。

其次,在心理学得出的具体结论和揭示的心理学规律方面,作为逻辑学中心理主义产生的根源的心理学本身,也受到了著名的哲学现象学创始人胡塞尔的批判。他在其早期重要的名著《逻辑研究》(第一卷)中,通过对心理学的本质和特点进行检讨,从而系统、全面、深刻地批判和清理了逻辑学中的心理主义。在“心理主义的经验论结论”这一章,胡塞尔详细论述了心理学的本质及特征。他说,“心理学是一门事实科学,从而是一门来自经验的科学。与此并不矛盾的是:心理学至今还不能提出真正的、从而也是精确的规律,它称之为规律的那些定律尽管很有价值,但却只是一种对经验的模糊一般化,只是一些有关并存或延续的大致规则,它们还远远无法做到以必要的、单义的规定性确定:在得到精确说明的一定状况下,哪些东西必定共同存在,或者,哪些东西必定会接着发生。”[13]也就是说,作为一门来自于经验的科学,心理学并没有真正精确的规律,其所得出的结论都具有相当的模糊性,虽然其中很多结论或规律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是不能为一门作为严格科学的逻辑学带来任何必要的确定性。具体来说,胡塞尔又指出了心理学结论的这种模糊性进一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具有精确性,“在模糊的理论基础上只能建立起模糊的规则”,所以“心理学规律缺乏精确性”。二是不具有普遍有效性,因为“论证或证实这种规律的唯一途径是对经验的个别事实进行归纳。但归纳并不论证规律的有效性,而只论证这个有效性的或高或低的或然性;明确地得到证实的是或然性,而不是有效性”。[14]

胡塞尔对心理学的这一批判,实际上是一种釜底抽薪的批判,他直接将心理学这一门实证科学从整体上陷入了一种极其尴尬的境地——因为其所依靠的经验归纳方法的不完备性(或可证伪性),我们完全可以对任何一个心理学流派或心理学家的任何观点或结论持怀疑或否定的态度,并因而从根本上怀疑或否定心理学这一门学科整体的科学性或真理性,虽然它的很多结论或“规律”在很多时候很多案例中显得很有用、很有价值。在胡塞尔看来,心理学如果仅仅局限于实证科学的要求,那是必然会破产的。因此,如果心理学要获得新生,必须要进一步提出哲学的要求。

那么,从以上对心理学的批判中,我们将得出什么结论呢?我想,我们能够得出的结论应该只是一种态度,而不可能有其他。这个态度就是,我们确实要审慎地对待心理学,或者说我们要能够明确心理学的适用范围和界限,尤其是不能迷信心理学给出的各种规律或结论,不能把我们的全部心智完全让渡给心理学提供的各种所谓“智慧”。因为心理学作为经验科学的非精确性和非普遍有效性,因此,我们在追求自我成长的过程中,不能过分沉迷于心理学的各种“滋养”(就像现在有些人热衷于各种心理成长工作坊、心理咨询培训等,而一当离开这些工作坊或培训现场后,在现实的生活中他们的自我并没有得到本质性的提升,甚至有部分人因为迷恋心理学所谓“找回自我”之类的教条,而把现实生活过得更加糟糕),而是有必要在合适的时机跳出到心理学之外,去寻找一种真正的确定性和严格的科学性,而这种确定性和科学性,也只有在哲学中,尤其是在哲学现象学的深邃思想中才能够找到。我们在上述批判心理学中“自我”概念的连续性和构成性问题时就可以发现,我们如果愿意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我们能够得出的解决方案必定会脱离原本的心理学的经验范畴,而直接进入到哲学现象学的范畴中去。而事实也确实如此,胡塞尔的现象学思想展开了对意识的构成性研究,而海德格尔的早期现象学则展开了对此在(自我)的时间性存在分析。我们对自我的理解,也必须从单纯心理学的理解过渡到哲学现象学的理解中来。

【注释】

[1]弗洛伊德著,高觉敷译:《精神分析引论》,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11页。

[2]奥古斯都·纳皮尔、卡尔·惠特克著,李瑞玲译:《热锅上的家庭:家庭问题背后的心理真相》,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年版,第46页。

[3]郭本禹、郭慧、王东著:《自我心理学:斯皮茨、玛勒、雅可布森研究》,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4页。

[4]加纳森·布朗著,陈浩莺等译:《自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5]威廉·詹姆斯著,郭宾译:《心理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4,252-254页。

[6]奥古斯都·纳皮尔、卡尔·惠特克著,李瑞玲译:《热锅上的家庭:家庭问题背后的心理真相》,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年版,第46页。

[7]奥古斯都·纳皮尔、卡尔·惠特克著,李瑞玲译:《热锅上的家庭:家庭问题背后的心理真相》,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年版,第44页。

[8]朱利安·巴格尼著:《自我的诡计》,转引自http://www.lifeweek.com.cn/2011/0525/32939.shtml.

[9]约翰·胡德著:《自我幻觉》,转引自巴里·丹顿著,王岫庐译:《自我》,上海文艺出版社,2016年版,第109页。

[10]巴里·丹顿著,王岫庐译:《自我》,上海文艺出版社,2016年版,第110页。

[11]同上,第112页。

[12]巴里·丹顿著,王岫庐译:《自我》,上海文艺出版社,2016年版,第133、135页。

[13]胡塞尔著,倪梁康译:《逻辑研究》(第一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53页。

[14]同上,第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