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业监管主要包括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有能力履行保险合同的承诺。美国偿付能力监管分为财务分析与偿付能力追踪系统和风险资本要求两个部分。这个系统使保险监管部门能够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并且对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危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2023-11-29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狭义地讲,是保险公司对承担的经济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的能力。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的基础,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财务进行监管,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从而对被保险人兑现承诺、发挥补偿职能。从2003年“偿一代”开始建立到2016年“偿二代”正式实施,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一)“偿一代”监管回顾
2003年,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股改上市,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迈出实质性步伐,进入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简称“偿一代”)时期。“偿一代”用5年左右的时间,发布了16项中国“法定会计准则”,即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具有较高质量的偿付能力评估制度。在此基础上,保险监管部门以偿付能力报告制度为抓手,同时建立了另外四项制度,即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制度、适时监管干预制度和破产救济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最终形成了由这五项制度共同组成的“偿一代”五体系。其中,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是指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资本补充和约束机制,增强自身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这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和前提;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是指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偿付能力,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偿付能力信息,包括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等;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应根据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对公司财务和偿付能力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适时监管干预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对偿付能力不足或即将不足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包括提交整改计划、责令增资、禁止股东分红、限制资金运用渠道、停批分支机构、停止开展新业务、接管等各种监管措施;破产救济制度是对于采取监管措施后,偿付能力依然无法达标的公司,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通过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的损失进行救济,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二)“偿二代”监管框架及主要内容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都在积极推动包括偿付能力监管在内的保险监管改革,而我国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付诸实施之后,也逐渐暴露出各种不足,不能适应新时期保险监管的要求。2012年3月,原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经过3年努力,于2015年初发布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简称“偿二代”)17项主干技术标准。经过一年的双轨并行试运行后,“偿二代”于2016年正式实施,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1.“偿二代”框架
“偿二代”的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三大部分组成。其中,制度特征包括统一监管、新兴市场、风险导向兼顾价值三大特征;监管要素包括国际金融审慎监管普遍认可的三支柱框架: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和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监管基础是指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三大部分密切联系,相互依托,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2.“偿二代”三支柱具体内容
第一支柱是定量资本要求,主要目的在于防范能够量化的风险,通过科学地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第一支柱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量化资本要求、实际资本评估标准、资本分级、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和第一支柱监管措施。
第二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风险综合评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监督检查和分析以及第二支柱监管措施。
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机制,是引导、促进和发挥市场相关利益人的力量,通过对外信息披露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二代”三支柱的具体内容见图9-1。
图9-1 “偿二代”三支柱框架体系
与“偿一代”的规模导向不同,“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风险覆盖更加全面。“偿二代”采用的三支柱框架,比较完整地覆盖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构建了一套全面的风险识别、计量和防范体系。二是风险计量更加科学。对于可量化风险,“偿二代”采用先进的随机方法对其进行度量;对于难以量化的风险,“偿二代”通过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建立了保险监管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分类评价的机制,确保评估更加全面科学。三是风险反应更加敏感。“偿二代”能及时反映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业务结构和投资结构等调整所带来的风险变化。对于公司非理性竞争、高风险投资等行为,将导致其资本要求提高,引导和促使公司经营更加理性,行业竞争更加有序。四是风险管理得到强化。“偿二代”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要求相挂钩,风险管理水平高的公司,资本要求就下降;反之,资本要求就提高。而且,“偿二代”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由“偿一代”下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体系,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将直接影响这三个指标,引导和促使公司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阅读材料9-3】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建设成果与展望[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行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是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约4.6亿元增长到2018年的3.8万亿元,增加了8 364倍;保险资产从1980年的14.5亿元增加到2018年的18.33万亿元,增长了12 641倍;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已增加到230余家,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我国保险业在曲折中砥砺前行,正在从保险大国走向保险强国。一系列成就的取得,也有赖于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发展和进步。建立与保险市场发展相匹配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是现代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不但在引导行业发展、提升行业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风险等方面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而且对国际偿付能力监管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1.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的历程
回顾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几十年的建设历程,可以分为“偿一代”和“偿二代”两个阶段。1978年,我国保险业在历经国内业务20年的停业后,开始逐步恢复。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保险法》中引入偿付能力监管的概念和基本要求时,我国保险市场规模小、基础差、底子薄,还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国有保险机构事实上还处于软预算约束的阶段,虽然有十分简单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但并不能发挥实质性的约束作用。2003年,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迈出实质性步伐,进入“偿一代”时期。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各国政府都在推动保险监管改革,我国保险监管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2012年3月,原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布局偿付能力监管的改革。3年后,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简称“偿二代”)17项主干技术标准颁布,我国保险监管进入到“偿二代”阶段。“偿二代”采取了国际金融审慎监管普遍认可的三支柱框架,即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但是三支柱的内容、逻辑,以及监管工具、监管标准,则完全是立足国情,为解决中国实际问题而自主研发的。
“偿二代”建成实施四年多来运行良好,已经成为新兴市场偿付能力监管的代表性模式,得到了国际上的高度关注和普遍认可,在推动国际保险监管规则改革、促进国际监管合作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偿二代”迅速得到国际广泛认可,成为具有代表性和国际影响力的保险监管模式。“偿二代”一经推出,就得到了正面的评价。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等国际组织和一些境外保险监管机构主动学习和了解“偿二代”,并普遍认为,“偿二代”的监管理念、整体框架和技术方法符合新兴市场实际,体现了国际保险监管改革创新的方向,处于国际前沿,是国际保险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2.“偿二代”建设取得的成就
“偿二代”为国际保险监管规则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长期以来,新兴市场在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非常有限。“偿二代”凝聚了我国保险监管者多年来对建立既以风险为基础又符合中国实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不懈追求和经验智慧,积累了丰富的新兴保险市场测试和实施数据,成为中国影响国际监管规则制定的重要支撑。
一是推动建立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评估机制。在国际上提倡不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之间的存异求同,本着开放性、互利性和适用性原则,寻求不同监管体系之间的等效评估,推动构建监管互信,避免监管资源浪费,便利跨境投资和交易。例如,2017年5月,原保监会与原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签署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2018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再保险机构在等效过渡期内适用与监管等效资格相应的信用风险因子,在增进两地保险监管互信、提升监管效能和市场效率,推动两地再保市场共同发展繁荣上做出了有益探索。
二是推动新兴市场监管交流。自2016年开始,原保监会及银保监会每年都举办亚洲偿付能力监管与合作研修班(Workshop on Asian Solvency Regulation and Cooperation,WASRC),推动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监管交流与合作。目前已有来自20个国家和地区的61位保险监管机构官员来华,围绕中国的“偿二代”体系和偿付能力监管国际合作进行了深入研修。WASRC已成为亚洲及“一带一路”沿线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进一步提升了“偿二代”的国际影响力和辐射力,为共同防范地区性保险风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促进区域保险服务便利化。2016年9月,原保监会与亚非保险再保险联合体(Federation of Afro-Asian Insurers and Reinsurers,FAIR)签署监管谅解备忘录,建立对FAIR的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评估机制。FAIR属下各共保体和辛迪加应根据“偿二代”向银保监会报送等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相关风险管理报告。实践证明,可以通过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机制为跨境保险交易提供巨大便利,有力地促进国际统一保险市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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