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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方式及其特点

【摘要】:(五)保险监管方式1.公示主义公示主义又称公告管理,相对而言是最为宽松的一种保险监管方式。准则主义虽然比公示主义更为严格,但是监管机构对保险人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和人事等方面并不加以干预,仅停留在形式监管上,因此,该方式适用于保险法规比较严密和健全的国家。批准主义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保险人的设立、经营直至破产清算等各项监管制度,保险监管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保险市场进行全面的监管。

(一)保险监管的内涵

保险监管是指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为达到某种预期目标,而做出的监管法规、监管组织机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的保险制度安排。保险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政府机关、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企业内部以及社会组织对保险业经营活动展开的监督管理,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狭义的保险监管是指政府监管部门按照一定的目标和原则对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依法实施管理,以控制行业风险,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保险监管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这四个层次由内到外、由下而上丰富了保险监管体系的内容,充分保证了保险监管体系的顺利实施。第一层次是国家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这一层次的监管构建了保险监管体系的基础;第二层次是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保险业的监管,有效地补充了保险监管体系;第三层次是社会对保险业的监管,拓宽了保险监管体系;第四层次是保险业经营主体的内部控制制度,夯实了保险监管体系的监管效果。

(二)保险监管目标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将保险监管目标描述为:“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维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保险监督促进形成一个有效率的、公平、安全和稳定的保险市场。”我国《保险法》指明保险监管目标方向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在监管实践中通过机构工作目标多次指出我国保险监管目标,即:“保险监督引导我国保险业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保险监督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监督规范保险市场竞争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险监督培育和发展各类型保险市场,保险监督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

(三)保险监管主体

保险监管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政府委托某一职能部门负责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二是保险公司在政府的支持下自发成立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组织,通过行业内部协作、调节与监督,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通常,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基础,保险行业自律是保险监管的补充。

(四)保险监管客体

保险监管的客体即被监管者,包括保险当事人各方及有关各方,具体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其中,保险公司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者,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对象;保险中介机构是完善保险市场、联系供给和需求双方的纽带,它们的活动对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非常重要,也是保险监管的对象;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行为对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起着重要作用,因而也属于保险监管范围。

(五)保险监管方式

1.公示主义

公示主义又称公告管理,相对而言是最为宽松的一种保险监管方式。在这种监管方式下,监管机构对保险业的经营不直接监督,而是要求保险人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将营业结果定期公布于众。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单格式的设计、资金的运用等,都由保险人自行决定,监管部门不进行干预。这种监管方式要求保险人具有相当的自律性、公众对保险具有较深的理解并具有较高的判断能力,因此,并非所有市场均适合采用这种监管方式。目前,这种监管方式很少被采用。

2.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又称规范管理,相比公示主义,是一种比较严格的监管方式。准则主义的监管方式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求所有保险人和保险中介必须遵守,并且在形式上监督其实行。准则主义虽然比公示主义更为严格,但是监管机构对保险人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和人事等方面并不加以干预,仅停留在形式监管上,因此,该方式适用于保险法规比较严密和健全的国家。德国早期私人疾病基金的监管采用过准则主义,但目前大多数国家已经放弃该种监管方式。

3.批准主义

批准主义又称实体管理,这种监管方式是对保险业监管中最为严格的一种方式。批准主义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保险人的设立、经营直至破产清算等各项监管制度,保险监管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保险市场进行全面的监管。该种监管方式赋予政府保险监管机构较高的权威,监管内容具体、实际,有明确的衡量尺度,能够保证监管的严肃性、一致性、强制性,易于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目前,批准主义监管方式被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包括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