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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构成要素简介

【摘要】:具体来说,保险人是在保险市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履行赔付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保险营销学中,保险商品的需求方被界定为“保险市场”,即“需求市场”,并由有保险需求的消费者、可满足保险需求的缴费能力和投保意愿三个主要因素构成。(二)保险市场的客体保险市场的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即保险商品和相关服务。

(一)保险市场的主体

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保险市场的供给方、需求方以及充当双方媒介的中介方。

1.保险供给方

保险市场的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和服务,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具体来说,保险人是在保险市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履行赔付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在法律上的资格,除法律特准的自然人外,一般都必须是法人。在我国,股份制改革后保险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主。

2.保险需求方

保险市场的需求方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等条件下,为寻求风险保障而对保险商品具有购买意愿和购买力的消费者的集合。通俗来讲,保险市场的需求方为保险市场上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保险商品购买者,即各类投保人。在保险营销学中,保险商品的需求方被界定为“保险市场”,即“需求市场”,并由有保险需求的消费者、可满足保险需求的缴费能力和投保意愿三个主要因素构成。

3.保险中介方

保险市场的中介方是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委托,提供展业、风险管理、理赔等专业性服务,并收取佣金、手续费或咨询费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保险市场中介既包括处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的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的公证、鉴定和理算等事项的人(保险公证人、保险公估人、保险律师、保险理算师等)。

(二)保险市场的客体

保险市场的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即保险商品和相关服务。而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主要具有以下三种特征:

1.保险商品是一种无形商品。保险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在本质上是一种无形的承诺,而这种承诺只能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这是保险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最大特征。

2.保险商品具有延后性。延后性是指保险商品买回来后并不能立即发挥功效,只能等未来某个时间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才能给客户带来价值。

3.保险商品具有射幸性。射幸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所取得的利益或遭受的损失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必须履行,但是合同约定的条件或事件是否发生又是不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