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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责任保险主要内容-风险管理与保险

【摘要】:二是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社会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产品责任保险

1.产品责任保险概述

(1)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在消费、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存在缺陷,并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即产品责任保险是以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2)产品责任保险的特征

①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责任法为基础。一般来说,受害者(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人)与致害者(制造者、销售者)既不会有合同关系,也不一定有直接联系。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受害者的索赔将没有依据,产品责任也不易划分,产品责任保险就失去了可靠的基础。

②产品责任保险并不承保产品本身的损失,只承担因产品缺陷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和其他财产损失。但产品责任保险所承担的风险大小却与产品本身直接相关,产品本身质量越差、投保产品种类越多、产品销售量越大,则产品责任的风险就越大,产品责任保险的出险概率也越高。

③产品责任事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且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

④应强调续保的连续性和保险的长期性。虽然产品责任保险通常是为期一年的短期保险,但由于产品生产具有连续性,因此产品责任保险多以长期续保的形式承保。

⑤应强调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沟通与协作。这是由产品自身的性质决定的,由于产品不断改进并更新换代,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一特征决定保险人需随时掌握被保险人的产品变化情况,以便进行风险评估与分析。

⑥与其他责任保险相比,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区域更为广泛。如公众责任保险一般承保被保险人在固定场所之内的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区域范围大多规定在雇主的工作场所内;而产品责任保险范围可以规定为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乃至全世界各个地方。

2.产品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1)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产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所有可能对缺陷产品事故损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只要对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即产品责任具有可保利益的,都可以成为产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制造商、进出口商、经销商、零售商以及修理商等。在产品责任事故负有法律责任的各关系方中,制造商承担的风险最大,因为其他人只要未将产品重新装配、改装、修理、重新包装、改变用途等,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最终都将追溯到制造商那里,由制造商来承担。

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被保险人中的法人或自然人任意一人投保,也可由其中几人或全体联名投保,其他非投保人可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同意成为被保险人,此时规定各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互不追偿。

(2)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有两项:

一是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由于被保险人生产或出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在承保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确定损害赔偿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①产品事故的发生应具有偶然性、意外性,是被保险人事先无法预料的;

②产品事故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外,并且所有权已从被保险人手中转移到受害人手中,否则属于公众责任保险范围;

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必须发生在保险期内。

二是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

(3)产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①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②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

③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

④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⑤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⑥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

①期内发生式。期内发生式是以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保险人仅负责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产品责任事故所导致的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使是在保险生效前几年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只要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事故,并导致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的损害,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提出索赔,保险人均予负责。

②期内索赔式。期内索赔式是以第三者提出索赔的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单有效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而不论产品责任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内。

(5)产品责任保险保险费率的确定

在确定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时,保险人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产品的风险分类等级确定不同的费率,因此费率确定的影响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营业性质、营业管理状况等;投保产品自身的性能、用途等;被保险人的技术水平及质量管理情况;承保区域范围的大小及特点;被保险人的以往损失记录,包括责任次数、时间、原因、损害后果及处理情况;司法管辖权范围及当地法律对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赔偿限额的高低;产品生产及销售的数量和价格。

(二)公众责任保险

1.公众责任保险概述

(1)公众责任与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此外,在一些非公众活动场所,如果公众在该场所受到了应当由致害人负责的损害,也可以归属于公众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社会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公众责任保险的特征

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公众责任保险有责任保险的一般性质,例如保险标的是责任风险,赔付对象是保险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等。但公众责任保险也有其自身的显著特征。

第一,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限定损害事故发生场所,而不限定受害人群体的保险,因此它保证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公众责任保险不仅承保侵权责任中的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也可扩展到经特别约定的违约责任。其中,侵权责任主要为场所责任,而违约赔偿责任主要适用于工程承包、物资供应及修理服务等行业,包括承包人责任和承运人责任。

第三,公众责任保险适用范围广泛,表现形式丰富。该险种可适用于以各种公共场所、各种团体为承保对象,形式包括普通责任、综合责任、场所责任、电梯责任、承保人责任等。

2.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如前所述,公众责任保险适用对象广泛,凡依法设立的企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投保。当投保人为其自身在业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时,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但是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也可以不是一个人,例如,在被保险人(自然人)死亡后需承担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代表,也是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分为三部分:

①损害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伤亡”包括身体上的残疾、死亡、疾病等,由于精神损失难以计量,目前国内公众责任保险不包括这一部分的赔偿;“财产损失”不仅包括直接的物质财产损坏和灭失,也包括由此产生的间接丧失使用权益而带来的损失和其他费用。

②法律费用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法律费用不仅包括索赔人支出的经法庭判决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诉讼费用,还包括被保险人支出的法律费用以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有关费用。

③施救费用

公众责任保险还承保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为缩小或减少对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紧急医治费用、合理的救援费用等。

(3)除外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绝对责任免除。这些风险因其损失概率的较大不确定性、损失结果的无法估量、易引发巨灾以及易引发道德风险等因素,成为不具有可保性的风险。具体包括:

①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③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⑤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⑥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是相对免除责任。此类风险不属于公众责任保险这个险种的承保范围,但可在财产保险或责任保险的其他险种如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中进行承保。

三是可附加承保的责任免除。此类风险在经保险人加批加费后,可成为附加承保的内容。

(4)公众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

保险人在经营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时,一般不像其他保险业务那样有固定的保险费率表,而是通常视每一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定费率,以便确保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与所收取的保险费相适应。公众责任保险保费的计算方式包括如下两种情况:一是以赔偿限额(累计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计算依据,即保险人的应收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 × 适用费率;二是对某些业务按场所面积大小计算保险费,即保险人的应收保险费=保险场所占用面积(平方米)× 每平方米保险费。

(5)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

公众责任保险多以“期内发生式”为承保基础,即只要责任事故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即使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是隔了一段时间才发现的,甚至发现损害的时间是在保险责任终止以后,保险人依然承担赔偿责任。

(6)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①场所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场所责任保险有两个特点:一是事故必须发生在固定场所,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二是事故必须是由于场地缺乏安全性或管理不善造成的,自然灾害或政治事件等造成的损害不在场所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之内。

场所责任保险依据其承保的责任可以分为电梯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娱乐场所责任保险等。

②承包人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保险承保在承包工程的施工、作业或工作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损害事故时,承包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包人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建筑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安装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装卸或搬运承包人责任保险。

③承运人责任保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以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对承运对象可能出现的损害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承保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依据运输对象的不同,承运人责任保险通常分为旅客责任保险和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三)雇主责任保险

1.雇主责任保险概述

(1)雇主责任与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是指雇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承担的民事责任。雇主责任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职业伤害风险,属于狭义的雇主责任风险,是指雇员受雇期间或在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工作中,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引起人身伤亡或疾病,雇主依法或依雇佣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二类是用工责任风险,是指产生于雇主、雇员与第三者之间的,因雇员执行雇主所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以上两类责任风险共有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责任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即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的劳务活动中,事故具体发生在何处则并不重要。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可见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是狭义的雇主责任风险,即雇主的职业伤害风险,但用工责任风险可在附加条款中扩展承保。

(2)雇主责任保险的特征

一是责任主体与承保对象的特殊性。首先,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的雇主,其与员工有直接雇佣合同关系,掌握解雇员工的权力,并承担员工在受雇期间遭受伤害的法律责任;其次,与场所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相比,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主要是合同责任,前两者承保的主要是侵权责任。

二是承保范围的特殊性。雇主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广泛,只要雇员所受的伤害源于并在雇佣期间发生,雇主就要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具体发生在何地并不重要。

三是保险期间的灵活性。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以劳动合同为基础,通常情况下保险期间为一年。但是雇主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需要,投保不足一年或一年以上的雇主责任保险,因此保险期间具有灵活性。

2.雇主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与雇员签订了雇佣合同的、承担着对雇员在受雇期间遭受伤害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雇主,包括作为法人的各种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自然人的公司、企业老板等。

雇主为把自己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应承担的雇员损害赔偿责任风险转嫁出去而向保险人投保,以使自己的责任利益获得保险保障,所以雇主也是被保险人。但保险的最终受益者是雇主所雇佣的雇员。

(2)保险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保险单所列明的地点,从事与其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规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药费、赔偿金以及法院判定的其他经济补偿费用。

二是被保险人对其所雇佣的雇员因罹患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造成的伤残、死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实施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可以分为九大类,分别是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三是被保险人为雇主责任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包括抗辩费用、律师费用、取证费用,以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

(3)除外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将下列原因引起的雇员伤残、死亡或疾病列为除外责任:

①战争或类似战争、叛乱、罢工、暴动和由于核辐射所致的被雇佣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②被雇佣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施行外科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③由于被保险人自加的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以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④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⑤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佣的员工的责任,本项责任对被保险人来说是间接责任,应由承包商负责。

(4)扩展责任

为了满足不同保险客户的需要,保险人在开办雇主责任保险业务时,还可以根据需要推出若干附加险种。主要附加险种包括:

①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其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雇员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它实质上属于公众责任保险范围,但如果雇主在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时要求加保,保险人可以扩展承保。

②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雇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其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且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③附加医药费保险。附加医药费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因患有疾病等所需的医疗费用的保险,它实质上属于普通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或医疗保险的范畴。

除此之外,保险人还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设计多种附加险条款,以便在满足被保险人需要的同时进一步扩展业务。

(5)赔偿限额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是根据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及需求而约定的。一般而言,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诉讼费用分别设定赔偿限额,其中,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分设每人赔偿限额与累计赔偿限额,诉讼费用只有累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的设定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根据若干个月工资标准设定。这种方式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个具体的计赔月工资额度,个别保单未约定月工资额度的,则按出险员工在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得出计赔月工资标准,其计算公式都是:

二是根据需求直接设定。这种方式的赔偿限额设定主要依据投保人的意愿和缴费能力,还需考虑当地法律、员工工资等因素,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商议设定。此种方式较第一种方式而言,便于保险人在不同地区设定统一的标准,且能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已为国内各保险公司普遍采用。

【阅读材料8-2】上市公司频被问责,“董责险”渐成气候[2]

随着市场调查处罚案例增多、索赔金额增大,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给高管戴上“将军的头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投保积极性增加。董责险,顾名思义,主要承保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职员的失职等不当行为、过失与疏忽,而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所导致的损失,其中包含公司因赔偿请求(有价证券赔偿请求和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所遭受的损失。

1.董责险渐热

2019年5月15日,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发布公告称,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拟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从具体的责任保险方案来看,投保人是粤传媒,被保险人是该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限额为每年2 000万元,保费为每年50万元(具体以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数额为准)。

为提高公司董监高的积极性,保障董监高的稳定,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连续三年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每年保额不超过1亿元的责任保险。神州高铁、山东墨龙、福耀玻璃、巨石股份、易见股份、数知科技、东江环保格力地产、常山北明在内的9家上市公司也先后发布公告透露要为高管投保董责险,投保年限在1~3年不等,保额在1 000万~1亿元之间。

2.巨额罚款倒逼公司投保

上市公司年报里面都有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近年来,高管说错话、干错事给上市公司造成动辄百万甚至上亿元损失的案例频现。数据显示,2009—2018年,上市公司被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事件有326件,索赔金额超过55亿元,索赔人数超过75 000人。从数量上看,索赔事件大概占A股上市公司总量的10%,已经不再是所谓的小概率事件;从金额上看,索赔金额从2013年的约10亿元暴涨到2018年的55.4亿元。

3.不为故意欺诈“买单”董责险为高管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或疏忽等不当行为“买单”,但需要注意的是,董责险虽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不当行为引发的部分风险,但并不为故意欺诈“买单”。例如,某财险公司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中列明,对被保险人事实上的不诚实、欺诈行为不负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界定行为是“故意欺诈”?某保险公司责任险负责人表示,往往需要依据法庭判决确定,有的公司通过法院终审司法裁决确定,或由当事人自己承认。例如在前文提及的条款里明确,“上述除外责任仅在其事实经判决或裁决确认后,或被保险人承认相关行为属实后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