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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及索赔要求

【摘要】:为了避免“长尾风险”,采用期内索赔有利于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充分发挥职业责任保险的风险转移作用。2006年1月10日,保险公司函复竞业律师事务所称,该保险事故是注册执业律师未经律师事务所同意私自接受的业务,不属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表示不能予以赔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专业人员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法律风险也随之加大,职业责任保险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责任保险险种。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对合理规避职业责任风险、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完善和丰富了国内的责任保险产品,加速国内责任保险市场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的接轨。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定义

职业责任保险,是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其职业技术工作时,因为自身的疏忽或者过错造成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责任保险。其承保对象,包括医生、会计师、建筑师、工程师、律师、保险经纪人、交易所经纪人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由承保对象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投保。[17]

保险公司可在政策范围内为专业工作人员提供法定代理人,以保证其受到法庭的公正审判,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是对专业工作人员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它虽然并不摆脱专业人员在纠纷或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但由于保险公司给予的经济赔偿,实际上却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为该责任所付出的代价。同时在职业范围内,专业工作人员对第三方负有道义的责任、法律上的责任,但不能因工作的错误而造成第三方的经济损失,参加保险也可以为第三方提供这样一种保护。专业工作人员可以因受损害者能得到及时合适的经济补偿,减轻自己在道义上的负罪感,较快地解除心理压抑。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仅对专业人员因从事本职工作时的疏忽或失职造成的赔偿责任负责,而对与其本职工作无关时的活动的赔偿责任不负责。保单除负责被保险人本人外,还可包括其雇员,以及被保险人的业务前任和从事该业务的雇员的前任在工作中的疏忽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职业责任保险一般都采用期内索赔制原则。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雇员以及其前任或其雇员前任的不诚实、犯罪或恶意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文件灭失或损失引起的索赔;被保人承保前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发生的任何索赔;被保险人对他人的诽谤或恶意中伤行为的索赔等。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

职业责任保险除了具有一般责任保险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为专业的技术人员或者单位,承保的保险事故属于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所导致的责任事故。

2.职业责任保险的风险影响因素不仅限于被保险人个人因素,还与其专业知识、技术水平、材料标准有关。

3.职业责任保险仅限于技术工作人员在从事本职工作期间出现的责任事故,如果一个人既是医生又是律师,他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诊断工作,那么在行医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不属于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范围。

4.职业责任保险一般采用期内索赔式,即不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或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在何时发生,只要受到侵害的第三者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有效索赔即构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就要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采用这种承保方式,索赔时效的关键是索赔的提出必须在保险期间,而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可能在保险期内或约定的保险期之前若干年。这是因为被保险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往往无法及时发现,保险事故索赔的时间可能远远晚于事故发生时间。为了避免“长尾风险”,采用期内索赔有利于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充分发挥职业责任保险的风险转移作用。

(四)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1.医疗职业责任保险

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也称医生失职保险,是指以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断医疗的过程中,因治疗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或伤残、病情加剧、痛苦增加等人身损害的经济补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

2.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能力范围内的职业服务中,因工作的过失、疏忽、遗漏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

3.会计师责任保险

会计师责任保险是指以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或其他相关业务的过程中,因工作的过失、疏忽、遗漏造成委托人或其他经济利益相关者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

4.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设计师因设计失误造成所设计的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依法应该由设计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

【阅读材料7-5】上海审结首起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合同案[18]

2003年2月中旬,上海市律师协会为全市合法执业律师事务所投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依据该保险条款规定,上海的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以执业律师身份,从事办理约定的律师业务时,由于过失行为,违反我国《律师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由该保险公司最终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的除外责任规定: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而就是这样一条除外责任的规定,导致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与该保险公司为保险赔偿款对簿公堂。

2002年9月,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与上海虹乔停车有限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但此后,朱某在接受委托案件却未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给虹乔停车公司造成了无法弥补的17.5万元经济损失。

2005年末,法院对虹乔停车公司诉竞业律师事务所和朱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认定朱某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判决竞业律师事务所和朱某共同赔偿虹乔公司经济损失17.5万元。

因执业律师的过错行为,竞业律师事务所对虹乔公司做出了赔付后,竞业律师事务所按约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2006年1月10日,保险公司函复竞业律师事务所称,该保险事故是注册执业律师未经律师事务所同意私自接受的业务,不属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表示不能予以赔付。

2006年2月,上海竞业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按与上海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给付赔偿款17.5万元,承担因案件支出的诉讼费人民币11 123元。

法院认为,原虹乔公司诉竞业律师事务所、朱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朱某接受虹乔公司诉讼委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竞业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是由于其执业律师在受托办理诉讼业务时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属《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后,竞业律师事务所依约向平安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