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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概述及保障项目

【摘要】: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和伤残给付,派生保障项目还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和意外伤害停工期间的收入损失赔付等。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可以出具专门的保险单。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例如,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后被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突发心脏病死亡。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伤残为保险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是指个体在没有预见到或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个体身体明显、剧烈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的要件包括意外和伤害,其中,意外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某种客观力量;伤害是指人的身体遭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即死亡或残疾。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和伤残给付,派生保障项目还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和意外伤害停工期间的收入损失赔付等。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保险事故特殊

意外伤害保险只保障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事故和伤残事故。而人寿保险中的死亡可以是生命机能的停止,也可以是疾病引起的,或是外来伤害的结果。

2.保险期限较短且有责任期限的约定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通常以1年为限,有的甚至只有几天或几个小时,并且有责任期限的约定。责任期限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只有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的,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

3.承保条件宽松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条件一般较为宽松,对被保险人几乎没有年龄、性别、身体状况方面的限制,也不必进行体格检查。[35]意外伤害保险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关系不大,影响意外伤害风险的最主要因素是职业。

4.可以不出具专门的保险单

在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中,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出具专门的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的法定文件。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可以出具专门的保险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险人也可以不出具专门的保险单,如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就以车票作为保险凭证,保险人不另外签发保险单。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但并不是一切意外伤害都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内容。按照是否可保划分,意外伤害可以分为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可保意外伤害和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三种。

1.不可保意外伤害

不可保意外伤害是指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或从法律社会公共利益角度不允许保险人承保的意外伤害。具体包括: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在酒醉,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以及自伤身体或自杀所受的意外伤害。

2.特约可保意外伤害

特约可保意外伤害是指那些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情况下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例如,被保险人在从事剧烈体育活动或比赛时遭受到的意外伤害,战争、军事行动、核爆炸、核辐射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3.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一般可保意外伤害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均可承保的意外伤害。除前述不可保意外伤害和特约可保意外伤害意外,均属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四)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构成条件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是构成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首要条件。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这一条件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另一方面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间内死亡或残疾是构成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必要条件。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在责任期间内死亡或残疾,并不意味着必然构成保险责任。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疾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

例如,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后被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突发心脏病死亡。由于意外伤害与心脏病没有内在联系,死亡并非意外伤害的结果。心脏病是死亡的近因,属于疾病范畴,不包括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畴内,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不负保险责任,只对意外伤害致残支付了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