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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期间及时长

【摘要】:短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期间一般为1至5年;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期间可达5至10年,甚至更长。

(一)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特点

1.保障目的特殊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障目的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而导致的劳动收入中断或减少提供经济保障,相当于对劳动者收入中断的延续,因此它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原本具有固定的全职工作。[28]

2.给付金额有最高限额

一般被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给付金额有一个最高限额,通常确定为被保险人正常税前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确定最高给付限额的目的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防止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时所得保险金超过有工作能力时的收入水平。

3.保险金有一定的给付期间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险金有一定的给付期间。通常投保人可以选择1年、2年、3年、5年,或到65岁,甚至终身。给付期间越长,需缴纳的保费越多。

4.保险费率厘定困难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受时间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在确定保险费率时,保险人还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等因素。为此,保险人在保单中往往要制定生活指数条款,规定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额按照生活指数进行调整。[29]

(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分类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分为短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两种。短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期间一般为1至5年;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期间可达5至10年,甚至更长。通常,大多数残疾者为短期残疾,大约98%的残疾者能在1年内康复,开始工作;如果残疾超过了12个月,被保险人恢复工作能力的机会骤减,尤其是年老者。

【阅读材料6-10】国寿安翔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30]

随着我国航空业的发展,从事飞行员工作的人日渐增多,很多飞行员都会为自己购买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一旦失去飞行能力,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下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翔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一些基本信息:

1.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下,持有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飞行工作的在职飞行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

2.保险期间和续保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24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公司协商确定。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公司同意后,向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1年。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公司保留终止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3.保障项目

(1)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由民航管理机关在保险期间内确定其永久丧失飞行能力,合同终止;若自民航管理机关吊销其注明I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年后仍然生存,按合同约定的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2)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由民航管理机关在保险期间内确定其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按合同约定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每日给付金额与有效暂时停飞日数的乘积给付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日数以120日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