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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概述及其不同类型

【摘要】:(一)人寿保险的概念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其生存和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万能保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以调整、分别列示各种定价因素的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其生存和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8]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者生存至一定年龄,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人寿保险一词在使用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寿保险就是人身保险,狭义的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但不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仅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龄时给付保险金。为明确区分不同种类,本书采用的是狭义的人寿保险概念。

(二)人寿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与一般险种不同,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人的生命是很难用货币去衡量的。

2.承保风险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承保风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为风险的变动性和稳定性。对于个体,不同年龄段的死亡概率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年龄越大,死亡概率越高,甚至当到达一定年龄之后,人的死亡概率会呈现迅速上升的趋势。同时,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创造和发展了风险,随着社会不断发展,风险不断渗透进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使人的死亡概率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人寿风险存在着变动性。但从整体来看,若观察时间足够长,观察样本数量足够多,人寿风险的发生是有一定规律的,即遵循概率统计原理,从这个层面来说,人寿风险又具有稳定性。

3.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等险种不同,其保险期限往往很长,大多数为几年、几十年甚至终身。由于保险期限长,为减轻投保人的经济压力,人寿保险往往采用均衡保费制。

4.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衡量。因此,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无法根据人的生命价值确定,往往是根据被保险人对保险保障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确定的。

5.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的保险合同除具有保障性外,还具有给付性和储蓄性。人寿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人寿保险常采用均衡保费的缴费模式,在缴费前期,投保人缴纳的保费高于其当年的死亡成本,保险公司会将多余部分按照预定利率进行积累,因而许多寿险险种具有较强的储蓄性,如两全保险和终身寿险。

(三)人寿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责任分类

按保险责任不同,人寿保险可以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生存保险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或者为子女提供教育金等。生存保险以储蓄为主,也称为储蓄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死亡保险主要包括:为帮助克服安葬死者所遇到的经济困难而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称为丧葬补助金或丧葬费;为保障死者生前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称为抚恤金或遗属年金。

两全保险也称生死合险,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的混合险种,既提供生存保障也提供死亡保障。被保险人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若生存至到期日,就可以按照保险合同条款规定领取生存保险金。两全保险对既想在保险期间内获得保障,又想在年老退休后取得可观收入、颐养天年的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2.按保险期间分类

按保险期间不同,人寿保险可以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

定期寿险是约定一个期限,被保险人如果在期限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约定的保险金,超出期限,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定期寿险可以以较低的保费来取得较大的保险金额,因此其适用人群一般为收入不高但保障需求高的人、事业刚起步的年轻人或是私企合伙人等。

终身寿险是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的人寿保险,一般是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岁。投保后,不论被保险人在什么时间身故,保险公司都要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由于保险期间较长,终身寿险带有一定的储蓄功能,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终身寿险费率比定期寿险高,但保险期间更长。终身寿险的适用人群为:①家庭责任重、上有老下有小的人群;②有资产传承需求的人群;③计划以保险金遗留给家人的人群等。

3.按产品设计形态

按产品设计形态不同,人寿保险可以分为传统寿险和新型寿险。传统寿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而新型寿险则包括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

分红保险是一种保单持有人可以在每年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保险。一般保险公司在每个年度结束之后,要将公司的经营成果,以现金红利或增额红利的方式,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分红是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基础上的红利分配,其收益是不固定的,同时也是无法保证的,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零分红的情况。因此购买分红保险应优先考虑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万能保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以调整、分别列示各种定价因素的人寿保险。保单持有人在缴纳一定的首期保费后,可以自愿选择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同时,保单持有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提高或者降低保额。

投资连结保险(简称“投连险”)也是在传统寿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除了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外,保单现金价值直接与保险公司投资收益挂钩的新型寿险产品,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投资连结保险适合以下人群投保:①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因为投连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自担;②拥有一定的闲置资金,投保人需要购买足够的额度,才能弥补各类管理费用支出,达到一定规模效应;③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过关,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保险公司销售投资连结保险时应对投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投保人也应认真对待这一测评。

(四)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辩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2.不丧失价值选择条款

不丧失价值选择条款是指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投保人有三种处置失效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退保;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缴清保险;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展期保险。

3.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单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形下,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对到期没有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时间的优惠,让其在宽限期内补交续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内,即便投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需承担保险责任,但可以在应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4.复效条款

投保人因不能如期交付保险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后,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要求恢复原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规定的恢复原保险合同的办法称为复效条款。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年龄误报条款

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时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6.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是关于被保险人自杀时间限制的条款。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