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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的风险管理

【摘要】:第二种情况,被保险人随保险标的转移而自动变更。例如,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因为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事故而全部损毁,该财产保险合同终止。再如,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保险合同条款所做的更改或补充。我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保险人变更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会变更,但是如果保险人发生破产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合并、分立等情况,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要求其将保险责任和准备金一并转入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保险机构。原保险人未与其他保险公司达成接管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保险机构接管。

(2)投保人变更

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短,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保费,不涉及投保人的变更。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长,投保人多采用分期缴费的方式,因此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能因投保人婚变、死亡等原因,造成其不愿意或者不能承担缴纳保费义务,为了使保险合同持续有效,投保人可变更为与被保险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者。人身险投保人的变更不必提前与保险人协商以争取其同意,只需要通知保险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变更投保人还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的变更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寿命等,被保险人的变更意味着保险标的的变更,保险人需要重新测量承保风险,因此保险人一般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不过,在团体保险中,由于投保单位的人员流动较为常见,则允许变更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与保险标的存在保险利益的主体。当保险标的被买卖、让与或继承时,保险利益也发生了转变,因此需要变更被保险人。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变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被保险人的变更须经过保险人同意。由于保险标的的损失风险与被保险人的风险意识、道德素养等密切相关,当保险标的发生转卖、继承等,保险人需要重新评估新的被保险人,重新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条件。第二种情况,被保险人随保险标的转移而自动变更。这种情况多发生在运输保险,特别是海洋运输保险中。由于海洋运输的航程长,保险标的在航行期间可能多次易手,且保险标的的损失风险通常与被保险人的个人特点关系不大,为方便商品流转,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4)受益人的变更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中特有的关系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也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变更。需要指出的是,变更受益人本质上是被保险人的权利,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的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但需要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变更,如保险期限、责任范围、保险金额、缴费方式等的变更;另一种是法律规定风险增加时必须进行的变更,如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转卖,保险标的用途、种类、存放地点等发生变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变更合同内容,需先提出申请,保险人将作出是否继续承保或改变承保条件的决定,如果保险人同意变更但需要增加保费,投保人需要补缴保费或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双方签订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定或者协议条件满足时,保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即保险关系的结束。保险合同终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最基本、最普遍的原因。保险期限届满时,无论保险标的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是否获得过保险赔付,保险合同均宣告终止,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之消失。如果被保险人还想继续获得保险保障,需要订立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可以与原保险合同相同,也可以与原保险合同有所不同。

2.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或给付了全部保险金,无论保险期限是否届满,保险合同均宣告终止。例如,终身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给付了全部保险金,该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受损,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领取了保险赔偿金,且保险赔偿金等于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该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如果保险标的部分受损,保险人只赔偿了部分保险金额,则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3.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不复存在,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终止。例如,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因为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事故而全部损毁,该财产保险合同终止。再如,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终止。

4.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保险合同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协商解除保险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商解除。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按照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主体不同,法定解除权又可分为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和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做了严格限制,但是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却没有严格规定。在不考虑保费损失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原因向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保险人必须同意,当然,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除外。例如,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对于人身保险,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为了维护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保险人有权利解除合同: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利解除合同。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③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④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⑤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且真实年龄超过投保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⑦分期缴纳保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缴纳保费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且中止两年后未就合同复效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因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可能增加,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也有权解除合同。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某些条件发生时,一方或双方都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既可以是特定的事件,也可以是特定的时间。保险合同一经解除,保险合同终止。

(3)协商解除。当某些保险合同订立时双方未曾预料到的情况发生,导致一方当事人难以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提前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