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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

【摘要】:保险合同订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的有效是生效的前提。例如,投保人为非法所得的财产投保,一经发现,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不得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风险状况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健康状况;任何一方不得采用隐瞒、欺诈的手段诱骗、胁迫对方订立保险合同,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规定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的履行就是双方各自承担义务。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保险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的过程。保险合同订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首要和必经程序。保险合同要约一般采用投保单或其他书面形式,由投保人填写并亲自签名后,将其交给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保险关系成立后,投保单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实务中,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为开展业务、扩大市场份额,积极主动向潜在保险消费者推销保险产品,是要约邀请。投保人接受要约邀请并填写投保单之后,才构成要约。

要约行为中比较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投保人对投保单所提问题的不实填写和投保单代签名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拒赔。因此,投保人对自己的投保行为须慎重对待。依据我国《最高法院保险法解释二》相关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承诺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条件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约内容,并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做出承诺的一方为受约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承诺通常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做出。投保人填写并提交投保单后,保险人对投保单上的内容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则接受要约,即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保险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且在承保后及时开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由此可见,投保人发出要约、保险人同意承保即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不能附加条件,但是保险生效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因此保险合同的生效与合同成立的时间可能不一致。如果保险合同附条件或时间约束,只有当约定的条件或时间期限满足时,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例如,车损险等财产损失保险一般约定特定日期的“零时”合同生效,而不是签订合同的日期。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的有效是生效的前提。保险合同有效且满足约束条件和时间时,保险合同生效。如果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满足约束条件和时间,保险合同也不能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主体合格。投保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个人不能成为投保人;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必须是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且在规定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二,客体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且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例如,投保人为非法所得的财产投保,一经发现,保险合同无效。

第三,主体意思表达真实。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充分表达内在意志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得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风险状况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健康状况;任何一方不得采用隐瞒、欺诈的手段诱骗、胁迫对方订立保险合同,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第四,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投保人以按期、足额缴纳保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为其保险利益提供保障;保险人承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换取收取保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当事人双方获得权利的前提是承担相应的义务,体现了保险有偿、公平、互利的特点。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保险合同规定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的履行就是双方各自承担义务。

1.投保方的合同履行

(1)如实告知的义务

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应当将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所有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由于投保人很难准确判断何为重要事实,我国采用询问告知的原则,即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做出口头或者书面陈述,而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问题,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义务。

(2)按期、足额缴纳保费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期间、数额、方式缴纳保费,这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最基本义务,是保险合同持续生效的必要条件。保险费也可由与投保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代为缴纳,保险人不得拒收。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具体规定。财产保险的投保人通常一次性缴纳;人身保险的投保人通常分期缴纳,也可采用趸缴的方式。

投保人如果未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对于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需补交保费并支付延迟期间的利息,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对于分期缴纳保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需在宽限期内补交,否则保险人有权中止合同,且对于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地,针对人身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通知的义务

首先,在保险合同期间,如果因某些保险合同签订时双方未曾意料到的情况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程度增加,投保人有责任将风险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如住房改为仓库、车辆所有权发生转让等,都应该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按原合同继续承保或提高保费或终止合同的决定。投保人有权拒绝保险人提高保费的要求,此时保险合同终止。如果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未明确做出回应,则视为默认以原保费继续承保,并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人未履行通知风险增加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获得经济补偿的必要程序。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及时通知,一方面能够协助保险人迅速开展现场勘查,确定事故的性质、保险标的损失程度以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等。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将有助于保险人确定事故责任,以便履行代位求偿。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引起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即获得代位追偿权,即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要求赔偿,此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提供保险人需要的文件并如实告知已了解到的情况,协助保险人索要赔偿。

最后,对于重复投保的行为,投保人也应如实通知保险人,防止投保人获得超出损失的赔偿,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投保人为获得超额利益而产生道德风险

(4)必要安全维护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防范建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除了及时通知保险人出险情况外,还应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保险人的合同履行

(1)条款说明和及时签单的义务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将保险合同的内容、术语、责任范围等向投保人做出真实、详细的解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险人须将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做出口头或书面陈述,否则该条款无效。如果保险人授权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则代理人向投保人解释合同条款,但由保险人负责。由于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拟定,保险人向投保人进行条款说明可以缓解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道德风险,因此是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保险单是约束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以证明保险关系的成立。

(2)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必须履行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体现了保险最基本的职能,能够帮助被保险人及时恢复生产、生活。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如果保险人不按合同约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