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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的应用

【摘要】:当保险事故由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合理赔偿之后,如果又向第三方肇事者索赔全部损失,就有可能获得双倍赔偿,从而违反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一个重要派生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一致,代位追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等补偿性保险合同。委付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一)代位追偿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第三者责任而造成损失,或者由于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当保险事故由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合理赔偿之后,如果又向第三方肇事者索赔全部损失,就有可能获得双倍赔偿,从而违反损失补偿原则。同样地,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详见后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进行全额赔偿之后,如果被保险人将残余物资找回,那么其所得利益也将超过实际损失。因此,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一个重要派生原则。

按照代位追偿原则的定义,代位追偿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2.权利代位

(1)权利代位的含义及条件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向第三者的索赔权。

保险人实施代位追偿权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保险事故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有权向保险人申请理赔;第二,保险事故由第三者造成,第三者依法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依法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三,保险人只有对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权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如果保险人没有向被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人无法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2)权利代位的三种可能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责任方取得对全部损失的赔偿,保险人可以免去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形,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得到部分损失的赔偿,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金时,可以相应减免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第三种情形,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先支付保险赔款,被保险人取得赔款后,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代位行使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负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义务,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如果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额小于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则仍然有权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继续对第三者请求赔偿。

(3)权利代位的限制

第一种,追偿金额的限制。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追偿的金额以其对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限,保险人不能通过代位追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因行使代位追偿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赔偿金额时,超出部分应当返还被保险人。

第二种,适用领域的限制。和损失补偿原则一致,代位追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等补偿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身体和健康,其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因而不存在获得额外收益的问题。大部分的人身保险是给付性合同,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无论被保险人是否能够获得第三者的赔偿。

第三种,赔偿对象的限制。当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时,除了其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之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因为他们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假如保险人行使了代位追偿权,被保险人实际上并没有得到补偿。

(4)被保险人影响权利代位的三种可能结果

第一种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形,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第三种情形,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的,保险人应扣减相应保险赔偿金。

3.物上代位

(1)物上代位的含义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后,依法拥有对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物权权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在推定全损情况下,由于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保险标的失踪或许日后可能被返还,因此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委付

在海上保险中,物上代位通常以委付的形式实现。委付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海上保险独有的一种处理保险标的损失的手段。委付制度由来已久,最初表现为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果船舶航行方向不明而无任何消息时视同丧失。随后逐渐发展成为被保险人让渡保险标的物权而取得保险赔偿的制度,并被各国海上保险所广泛采用。

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①委付必须以推定全损为条件;②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申请;③委付应该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④委付不得附有任何条件;⑤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才能生效。

我国《海商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3)物上代位的权益范围

由于保险标的的保障程度不同,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所享有的权益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对于足额保险,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后,能够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此种情况下,如果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的利益超过所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对于不足额保险,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形成对保险标的的共有关系。由于保险标的不可分,通常保险人将依法获得的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作价折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金中进行扣除。

(4)委付与物上代位的联系和区别

委付与物上代位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委付和物上代位都是以保险标的全损或推定全损为赔偿条件;二是委付是一种特殊的物上代位。

委付与物上代位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三点:一是物上代位适用于基于有形物质的所有财产损失保险,委付则只适用于海上保险;二是保险人通过物上代位能够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委付则使得保险人获得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这意味着保险人不仅获得保险标的所有权,还须承担保险标的产生的义务,如清除航道等;三是从法律角度来看,物上代位可以撤销,而委付一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撤回。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期限相同或重叠,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另一个派生原则。原则上保险市场是不允许重复投保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疏忽等,有可能会出现重复保险的情况。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对于存在重复保险的,需要在各保险人之间合理地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收益。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存在三种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和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2.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各保险人按照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各自的保险赔偿责任。各保险人的赔款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例如,投保人A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先后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该房屋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60万元。按照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三家保险公司各自分摊的赔款计算如下:

3.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指在假设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照其单独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的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来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各保险人的赔款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在上例中,按照限额责任分摊原则,如果不足额保险按照“第一损失赔偿方式”赔付,那么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各自的独立赔偿限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和60万元。三家保险公司各自分摊的赔款计算如下:

如果不足额保险按照“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付,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各自的独立赔偿限额分别为:

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各自的分摊赔款为:

4.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指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先后顺序分摊赔偿责任,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保险标的损失超过之前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由于保险标的的损失大小及保险人承保金额的大小不同,在顺序责任分摊方式下,被保险人的损失有可能只由一家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也可能由多家保险公司依次分摊赔偿。无论几家保险公司进行责任分摊,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都能获得充分的补偿。在保险实务中,由于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的公平性欠佳,各国较少采用。

在上例中,如果A先后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依照顺序责任分摊原则,甲保险公司赔付40万元,乙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丙保险公司则无须赔偿。

【阅读材料4-7】保险公司向高速公路管理者代位追偿[9]

司机A驾驶车辆在某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被一块散落在地的石块影响了方向,撞上护栏,引发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车主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获得了10万元的损失赔偿。

保险公司根据代位追偿原则将该高速公路管理者B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收费的封闭式高速公路上,B公司作为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上的石块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对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已支出的保险赔款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B公司认为自己已经积极履行了应尽的维护义务,不存在过错,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司机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确认,高速公路系封闭式管理,道路的完好是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前提。B公司作为该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向过路车辆收取费用,双方即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B公司应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职责和义务,保障交费车辆安全通行。B公司虽然进行过巡视,但并未及时发现道路上的石块,没有采取设置相应警示标志或尽快清除石块的措施,导致事故发生、他人财物受损,系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也认为驾驶员A在高速路上行驶,应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其未尽足够注意义务避免事故发生,A本身亦存在过失。因此,法院支持应适当减轻B公司的赔偿责任,故终审判决其给付保险公司7万元并驳回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