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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与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

【摘要】:绝大部分的人身保险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定值保险和重置价值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特例。绝大部分的人身保险属于给付性合同,当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或约定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因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定值保险有可能使得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超过其实际损失。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往往用于那些价值波动较大、在损失时实际价值容易引起纠纷的情况,例如古董、艺术品等。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等补偿性保险合同。绝大部分的人身保险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定值保险和重置价值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特例。

(一)人身保险

人的寿命和身体机能是无法估计出实际现金价值的,也很难估计出实际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障需求和支付保险金的能力来确定的。绝大部分的人身保险属于给付性合同,当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或约定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因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只有费用补偿型的医疗保险(即报销型的医疗保险,详见后文)是补偿性合同,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

(二)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受损时,不论保险标的的市价是多少,保险人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计算赔偿金额。如果是部分损失,需要依据损失比例与约定保险价值的乘积,计算保险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定值保险有可能使得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超过其实际损失。例如,A向保险公司投保珍贵古董钟表,双方约定该钟表的保险价值为1万元,足额投保,即保险金额1万元。钟表在一次火灾中完全烧毁,事故发生时该古董钟表的市场价只有0.8万元。保险人依照定值保险合同向A赔付1万元。此时,A的实际损失是0.8万元,但是得到了1万元的赔偿,不满足损失补偿原则。

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往往用于那些价值波动较大、在损失时实际价值容易引起纠纷的情况,例如古董、艺术品等。此外,海上货物运输有可能经过很多国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可以选择定值保险,提前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以避免因汇率和时差造成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波动。

(三)重置价值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确定损失金额时不扣除实际折旧,而使得被保险人获得的赔付有可能超过实际损失。例如,已经使用五年的木质地板因为保险事故全损,原保险标的价值3万元,折旧1.5万元。被保险人投保了重置价值保险,获得赔付3万元,高于其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