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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简述

【摘要】:(一)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1.以实际损失为限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的保险赔款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依据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计算的。(二)损失补偿方式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当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限度之内,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当实际损失超过了保险金额,保险人最高赔付保险金额。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的保险赔款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依据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计算的。在保险实践中,除了定值保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往往用出险时的市场价来衡量。因此,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受损,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一般基于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来计算。例如,某车主为购入价格为20万元的汽车投保了车损险并附加了盗抢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当年汽车被盗,且被盗事件发生时,该车型的新车售价已经调整为18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只有18万元,按照实际损失为限,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金额为18万元。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只能等于或者小于保险金额。例如,某车主为其私家车购买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如果该车不慎撞坏了路边的建筑物,给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120万元。保险公司给第三方的最高赔偿金额是50万元。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因情况变动而使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再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如果因情况变动而使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减少的,保险赔偿将做适当调整。例如,A为其名下的某房产投保了家财险,A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A与妻子离婚并对该房产进行分割,A和妻子分别拥有50%的所有权。如果保险事故造成该房产全损,A只能获得依照保险合同计算的全部赔偿金额的50%。

(二)损失补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当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限度之内,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当实际损失超过了保险金额,保险人最高赔付保险金额。例如,A为其家庭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某日A家不幸发生火灾,如果造成损失12万元,保险人依照合同最高赔付12万元;如果造成损失25万元,保险人依照合同最高赔付20万元。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比例计算赔偿方式是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保障程度,按照保险金额与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只有保险标的是100%承保的情况下,比例计算赔偿方式和第一损失赔偿方式计算的保险赔偿金额相等。如果保险标的是不足额承保,比例计算赔偿方式下的保险赔偿金要小于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如果保险标的是超额承保,由于要满足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最高只能获得等于实际损失的保险赔偿金。因此,在比例计算赔偿方式下,被保险人如果想得到充分的补偿,应该按照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足额投保,且超额投保没有任何意义。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大部分的财产保险是按照比例计算赔偿方式,在保险实践中,部分保险人的住宅保险合同约定不足额保险按照第一损失赔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