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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与保险:近因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险中的应用

【摘要】:当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遭遇了雨淋,货物受损,此次损失的近因是淡水雨淋,如果被保险人只投保了水渍险,则保险人不予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水渍险的基础上附加了淡水雨淋险,则保险人予以赔偿。韦恩罐泵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承保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则海水浸泡是近因,属于海上货物运输险的承保范围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进行理赔。

在实践中应用近因原则,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情形:单一原因致损情形、多种原因同时致损情形、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情形以及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情形。其中,多种原因连续致损和多种原因间断致损比较容易混淆,在实践中的争议最为集中。简单来说,从最初的事件出发,如果按照逻辑推理能够导致损失发生,那么最初事件可以被认为是事故的近因,此种情形属于多种原因连续致损;如果逻辑推理的过程中存在间断,无法导致损失发生,那么逻辑间断处新插入的原因就是事故的近因,此种情形属于多种原因间断致损。

(一)单一原因致损情形

当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时,这个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风险,保险人应当对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这个近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海上运输保险中,水渍险只承保由咸水浸泡造成的损失,淡水雨淋附加险则承担由淡水造成的损失。当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遭遇了雨淋,货物受损,此次损失的近因是淡水雨淋,如果被保险人只投保了水渍险,则保险人不予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水渍险的基础上附加了淡水雨淋险,则保险人予以赔偿。再如,被保险人的汽车遭遇偷窃,若被保险人在车损险的基础上购买了附加盗抢险,则其车遭偷窃属于承保责任范围,可以获得保险人的赔偿;若没有购买附加盗抢险,则保险人不予理赔。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情形

当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有多个,且各原因发生没有先后顺序的,属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如果多种原因同时发生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和实质影响,则原则上都是近因。大致有三种不同情形:一是如果各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如果各原因都是除外责任或不保风险,保险人不担负赔偿责任。三是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或可保风险,当损失结果可以依据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被分解时,保险人只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损失结果不能被分解时,有两种可能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平均分摊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人可以完全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小汽车因设备故障发生自燃,同时又遭受了冰雹袭击。假设该车辆投保了车损险,自燃是除外责任,冰雹是自然灾害,属于承保范围。由于自燃所造成的损失和冰雹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分解,保险公司只对由冰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个经典案例是1973年英国韦恩罐泵公司(Wayne Tank & Pump Co.)对某保险公司的起诉案。韦恩罐泵公司在生产塑料制品的工厂设计并安装了用于储藏和运输化工原料的设备,该化工原料为易燃物品。韦恩罐泵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承保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单的除外条款中规定,保险人对因被保险人装运的货物的性质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在保险期内,该设备试车前夜在无人看管的状态下运行。随后,火灾发生并烧毁了工厂。韦恩罐泵公司赔偿了塑料工厂的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案中损失的近因有两个:人工操作不当和货物易燃的自身性质。前一个是可保近因,后一个是明确除外责任、不可保近因。法院最后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由于除外条款属于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法律效力要优于普通条款,从而认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情形

当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且前因与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是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容易混淆的情况是,前因作为近因是保险责任,但是后因不在承保责任范围内,如果认定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

例如,某批包装食品在海上运输中因遭受海水浸泡而导致包装食品受潮。海水浸泡是前因,受潮是后因,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海水浸泡是近因,属于海上货物运输险的承保范围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进行理赔。如果包装食品并没有遭受海水浸泡,受潮是由于当初包装时没有控制好水分,那么包装操作失误就是近因,不属于海上货物运输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不予理赔。

比较经典的案例是英国人艾思宁顿对某保险公司的起诉案。艾思宁顿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他外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摔下,腿受了重伤。他只能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打猎地点较为偏远,直到第二天傍晚才被人发现获救。由于在路边待了一个晚上,夜间天冷,被保险人感染了严重肺炎。获救就医之后,被保险人死于肺炎。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死于疾病而拒绝赔付。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患肺炎是意外摔下且天寒地冻的必然结果,从而认定被保险人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情形

当有先后顺序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发生,但是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一定有新的独立原因介入,这属于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的情形。如果各原因都是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各原因所导致的损失均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各原因中存在除外责任,对于损失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予赔付。

如果新加入的独立原因导致事故损失,新原因就是近因。例如,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因车祸伤到了腿,但住院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心脏病突发是新介入导致死亡的独立原因,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应依照合同对被保险人因车祸伤残或就医进行赔偿,而不用支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

如果新加入的独立原因不是导致事故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新原因就不是近因。例如,在本节之前介绍的一战期间英国利兰船运公司对某保险公司诉讼案中,风浪是新插入的独立原因,风浪对于货船沉没的作用有限,鱼雷击中是货船沉没的近因,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的决定。

【阅读材料4-4】近因是意外还是自身健康问题?[6]

2013年3月1日,上海工程技术公司为包括A在内的所有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年5月8日,A在工作中被重物砸伤左脚,导致左脚踇趾骨折(即左脚大拇指)。当天下午5点,A在医院接受脚部手术治疗,手术很成功。当天晚上,A突然死亡。A的亲属随即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过调查发现,临床诊断A系猝死,尸检报告显示A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脑出血”。由于无法证明A脑出血与因意外导致的左脚踇趾骨折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判定被保险人身故的近因是自身疾病因素,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因此拒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就是“近因”;如果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后果,那么诱因不能成为“近因”。在本案中,砸伤脚趾可以看成诱因。对于健康的人来说,左脚踇趾被砸伤且接受手术治疗,不会导致脑出血死亡。因此可以认定A事故的近因不是遭重物砸伤脚趾,而是自身健康原因。本案例可以看作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的情形。中间插入的新的独立原因是近因(即自身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依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不用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只需要依据保险合同对A因意外砸伤就医进行理赔。

【阅读材料4-5】火灾中抢救出的财物被盗,保险公司是否理赔?[7]

A为自己的家庭财产投保了家财险,承保范围包括火灾风险,但是不含盗窃风险。某日,A家因煤气泄漏发生火灾(保险事故)。A一边积极救火,一边招呼家人抢救财物。A及家人将部分抢救出来的财物堆放在楼下的一片空地上。然而,当天晚上,堆放在外的财物又被盗。

保险公司应该为被盗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吗?

依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该为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需要赔偿堆放在外财物的被盗损失。虽然A的财物被盗与火灾存在一定关联,但是如果A加强监管,即使放在室外也不必然会被盗。火灾与盗窃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盗窃不是火灾的必然结果。因盗窃而受损的近因不是火灾,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

【阅读材料4-6】近因是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赔付[8]

2013年2月,A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2013年5月,A与他人发生纠纷,A持械与之街头斗殴并被打伤。A就医住院治疗一周后痊愈。治疗结束后,A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详细核查之后,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A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是法院最终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胜诉。

一般来说,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条款包括:(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等等。

本案中,必须明确的是“被保险人殴斗”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条款。近因原则要求保险人只对造成损失的近因是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那些事故损失近因是除外责任或未保风险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保险人A在此次事故中无法获得保险金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