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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与保险:近因原则的含义及重要性

【摘要】:近因原则的含义是,保险人只对造成损失的近因属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利兰船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遭到拒绝,因此向法院起诉。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调查事件发生近因、确定事故责任归属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近因是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不一定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含义是,保险人只对造成损失的近因属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有资格按照保险合同获得补偿或者领取保险金,取决于引起该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对那些事故损失近因是除外责任或未保风险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的,保险人对于因承保海难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 [5]一战期间,英国利兰船运公司(Leyland Shipping Co.Ltd.)与诺里奇联合火灾保险公司(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td)的纠纷案是近因原则较早的经典案例。当时,利兰船运公司的一艘货船被德国潜艇的鱼雷击中后严重受损,被拖到法国勒哈佛尔港。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后会阻碍码头正常使用,于是下令该船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最后沉没。利兰船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遭到拒绝,因此向法院起诉。当时审理此案的大法官认为,导致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船舶沉没的近因是鱼雷击中而不是海浪冲击。由于战争是除外责任,利兰船运公司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调查事件发生近因、确定事故责任归属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遵循近因原则能够划清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既有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赔偿或保险金给付,又有利于保险人避免不合理的索赔请求。

在保险实务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经常是错综复杂的。运用近因原则有两个要点:一是找到损失的近因,二是判断损失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于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