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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转移和时效-风险管理与保险

【摘要】: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规定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规规定,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保险标的被破产清算的,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转移给破产财产管理人或债权人。第三种情形,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转让而转移。

(一)保险利益的时效

依据保险利益原则,在某时点是否存在保险利益,是评判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效力的重要因素,即为保险利益的时效。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规定有所不同。如前所述,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当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而人身保险在发生索赔时,如果投保人已经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例如,丈夫作为投保人给妻子购买长期人寿保险,夫妻两人离婚后,原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再具有保险利益,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实务中往往会通过变更投保人的方式确保该保险合同能够按时续交保费。

一方面,人身保险强调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人身保险在理赔或给付保险金时不再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是为了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改变而受损。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不会因与投保人离异、解除雇佣关系等而丧失合同约定的保障,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与人身保险恰好相反,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强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能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而财产保险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强调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之所以强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是因为财产保险往往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被保险人是否实质上遭受到损失。假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财产保险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该保险利益已经不存在,按照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要求,被保险人因未遭受损失而无法顺利获得保险赔付。例如,被保险人在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前就转让了该车所有权,被保险人没有遭受经济损失,该车险合同因保险利益不存在而无效。再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因货物所有权可以转移,所以允许在保险利益尚未确定时投保,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转移

保险利益转移一般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移给新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移转时,如继承、公司破产和合并等,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利益应当随之转让给相应的继承人、受让人或债权人。当被保险人基于合同转让保险标的时,除在损失发生前已经征得保险人同意并在保单上批注外,保险利益不随之当然移转,保险合同失效。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转移的三种常见情形有继承、破产和转让。

第一种情形,保险利益因继承而转移。依据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规,除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自动获得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因继承人的保险利益继续存在而仍然有效。我国《保险法》和《继承法》都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在保险实务中,财产损失保险可以通过变更被保险人的做法,使继承人获得原保单的保险利益;如果在被保险人变更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该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赔偿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第二种情形,保险利益因破产而转移。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规规定,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保险标的被破产清算的,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转移给破产财产管理人或债权人。保险合同因财产管理人或债权人的保险利益而继续存在。一般情况下,各国相关法律对破产情况下的保险利益转移会规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破产财产管理人或债权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标的破产清算也没有明确规定,在保险实务中,财产损失保险可以通过变更被保险人的做法,使保险标的财产管理人或债权人获得原保单的保险利益。

第三种情形,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转让而转移。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国家的相关法规规定,当保险标的因转卖等事宜发生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选择继续承保,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未及时告知保险人,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需要特别指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可以随着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转移,无须保险人同意。包括日本在内的部分国家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承认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转移,无须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如果保险标的转让导致风险增加的情况除外。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自然人的寿命、身体或健康,不存在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并且人身保险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一般来说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利益转移。比较特殊的有,基于债权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可以随着债权的转让而转移。

【阅读材料4-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4]

A是建筑工人,在某工地从事建筑劳务。甲公司是该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2015年10月20日,甲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A在内的所有建筑工人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保险费到账次日零时起生效,至竣工验收合格后顺延3个月。

2016年2月,甲公司将其承揽的该工程转包给乙公司。包括A在内的建筑工人继续在乙公司名下从事建筑劳务。2016年3月某天,在施工过程中,A因意外受伤(保险事故)并住院治疗。A知道甲公司曾经为其投保过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是由于工程已经转包,A认为因为自己与甲公司不再有雇佣关系,保险公司不会理赔。A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审核,认为A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依据合同向A给付保险金3万元。

本案例中,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或个人)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人身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后就不再追究。甲公司在投保时,作为雇佣方对包括A在内的建筑工人具有保险利益,尽管A发生保险事故时,甲公司和A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转变,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