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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1
(一)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承保的对象,对人身保险来说,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身体和健康等;对财产保险而言,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依据,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为该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总体来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应该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得到法律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具体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必须合法取得或合法享有。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非法利益,都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应承保非法所得。保险公司因不知晓实情而签订了合同,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保险利益。如果现在及将来都不能确定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就不能成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确定性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确定的现有利益或直接利益,二是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确定的预期利益。例如,在海上保险中,由于国际贸易中风险责任划分时点不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可能对货物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基于货物买卖关系的预期利益是确定的,因此保险合同仍然成立。
第三,保险利益必须是可计算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计算经济价值的利益。对于那些不能用货币衡量和计算的利害关系,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也无法合理计算,因此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利益。例如,虽然对于个人来说,名誉是合法且确定的利益,但是由于名誉损害无法用货币合理衡量,因此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机制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并且对于财产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保险利益额度之外的额外收益。保险市场强调保险利益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从根本上将保险与赌博划清界限。18世纪中叶,海上保险人通常不要求被保险人证明他们对投保的船舶或货物拥有所有权及其他法律认可的利益关系,导致很多人以船舶是否能完成航程为赌注进行投保,海上保险欺诈现象层出不穷。英国《174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746)规定了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合同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此后,为了遏制人身保险市场出现类似赌博行为,英国《1774年人身保险法案》(The Life Assurance Act 1774)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做了规定。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由此完全杜绝了以他人损失为基础的投机获益行为,从而将保险与赌博从根本上划清了界限。
第二,一定程度遏制道德风险。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知道有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利益而故意违反合理的行为规范,甚至不惜犯罪,以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扩大事故损失程度的行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原则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受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的限制,将很有可能诱发其为牟取保险金额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的情况。因此,保险利益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道德风险。
第三,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的最高限额。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能够获得赔付。保险利益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赔付金额不能超过其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成为保险人承担赔偿的最高限额,既能保证被保险人获得充足的经济补偿,又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超过损失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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