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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风险管理与保险

【摘要】:[1]现代保险市场强调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有三点:第一,由于信息不对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最为了解,即使保险人积极地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对保险标的进行现场查勘等,仍然无法完全掌握诸如被保险人生活习惯、对车辆等保险标的使用习惯等私人信息。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障保险当事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所承担的诚信义务体现,其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一般来说,任何合同都要求当事人信守承诺。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与其他合同类型相比,保险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诚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期间,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和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大约在十四世纪,海上保险开始在西欧各地的商人中间流行,逐渐形成了保险的商业化和专业化。由于当时通信工具落后,签订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往往距离港口比较远,很难实现对保险标的进行详细勘察,只能依靠投保人的个人陈述来确定保险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为了防止投保人虚报、瞒报,并确保保险人有能力按合同理赔,当时的海上保险业逐渐形成了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超过一般合同的诚实信用,以确保双方的利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此原则确定下来,该法案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1]

现代保险市场强调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有三点:第一,由于信息不对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最为了解,即使保险人积极地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对保险标的进行现场查勘等,仍然无法完全掌握诸如被保险人生活习惯、对车辆等保险标的使用习惯等私人信息。保险人只有通过投保人最大程度地诚信如实告知,才能掌握影响其做出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重要事实。第二,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投保人要么接受合同、要么拒绝签约,一般没有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利。保险合同专业性比较强,必须通过保险公司基于最大诚信地充分告知,才能确保投保人充分理解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和所有除外责任。第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只有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保险人才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对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了要求,即当事人自愿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隐瞒的行为,并且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和承诺。这里的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对方当事人是否签约、以何种条件签约、是否履约、以何种条件履约的每一项事实。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障保险当事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所承担的诚信义务体现,其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