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人身保险的承保管理第一节承保的职能部门和初步审核当人寿保险公司收到投保单时,公司的承保人员必须加以审核,以确定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在投保大额人寿保险的情况下,如果承保人员想了解被保险人更多健康状况以外的情况,如职业、品质、习惯、经济情况,则需要进行调查。......
2023-12-02
(一)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是对社会保障不足的一种补充。按照具体的保障范围,人身保险一般又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也称生命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后,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龄时,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可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三大类。
定期寿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则是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将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生死两全保险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的混合,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而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存活时,保险人则给付生存保险金。
2.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显然,年金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其实质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纯粹生存保险。随着长寿风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2011年原中国保监会出台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首次将年金保险从人寿保险中分离出来,使其成为一个单独的产品类别。
只要在约定的时期内生存,被保险人就能定期领取保险金,以弥补因长寿所带来的收入损失,达到以年金保险养老的目的。因此,年金保险又称为养老金保险。年金保险的保费可以选择趸缴或期缴,保险金给付周期可以选择按年、季度或者月支付。年金保险有助于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人身保险种类。
3.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这里有三层含义:首先,事故原因应当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其次,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了死亡或伤残后果;最后,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
4.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2)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3)必须是由于非长期存在的原因所造成的。
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健康保险可以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求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二)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地说,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目前通常将财产保险进一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狭义的财产保险,特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须是以物质形式存在、可以用货币价值衡量的财产。财产损失是指某一财产的毁损、灭失所导致的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包括直接物质损失以及因采取施救措施等引起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支出。财产损失保险具体又包括家财险、企财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等。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本质是损害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致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责任保险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须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
3.信用和保证保险
信用和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实际上是由保险人(保证人)为信用关系中的义务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在业务习惯上,因投保人在信用关系中的身份不同,而将其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通常将权利人投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业务称为信用保险。例如,货物出口方担心进口方拖欠货款而向保险人购买保险,保证其在遇到上述情况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赔偿。义务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业务则称为保证保险。例如,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半内交工,业主(权利人)为能按时接收工程,要求承包人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假如在约定条件下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工程项目,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信用和保证保险的主要险种有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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