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风险管理与保险-再保险的定义与特点

风险管理与保险-再保险的定义与特点

【摘要】:按承保方式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因这种办理保险业务的方法有再一次进行保险的性质,故称再保险。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称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同时,原保险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也要依赖再保险才能进一步分散。再保险人的责任、再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为限。

按承保方式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一)原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原保险是相对于再保险而提出的概念。

(二)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因这种办理保险业务的方法有再一次进行保险的性质,故称再保险。再保险业务是国际保险市场上通行的业务。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称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再保险可以使作为风险分出方的原保险人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事故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款义务,对经营保险业务起到了稳定作用。

分出公司通过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支付的保费叫作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表现在: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再保险合同不能离开原保险合同而单独存在。同时,原保险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也要依赖再保险才能进一步分散。再保险人的责任、再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为限。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是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的合作关系。保险的基本原则,如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等,同样适用于再保险,二者都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的经济合同行为,都是以大数定律为依据实现风险分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