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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与保险》中的保险基本职能

【摘要】: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机制所固有的职能,是不会随社会形态和社会变迁而改变的最初始的职能。对于单个被保险人来说,保险机制通过分散风险职能实现了对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补偿,即经济补偿职能。二者是保险本质的最基本反映。在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风险分散职能一直存在。经济补偿职能是引发保险需求的根本原因。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机制所固有的职能,是不会随社会形态和社会变迁而改变的最初始的职能。一般来说,我们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有两个,一个是分散风险职能,另一个是经济补偿职能。对于单个被保险人来说,保险机制通过分散风险职能实现了对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补偿,即经济补偿职能。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分散风险职能是实现经济补偿职能的手段,而经济补偿职能又是分散风险职能的最终结果。二者是保险本质的最基本反映。

(一)分散风险职能

保险机制将众多同质风险汇聚起来,实现了将集中在某个人或企业的偶发财产风险或人身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在所有被保险人中进行分散。在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风险分散职能一直存在。对于单个被保险人来说,实现了时间上的风险分散;对于整个保险市场来说,通过保险人预提准备金的方式,不仅实现了时间上的风险分散,也实现了空间上的风险分散。

(二)经济补偿职能

投保人购买保险的最初原因,就是为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遭受损失后,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约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职能是引发保险需求的根本原因。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满足合同约定的年龄、年限及条件而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不管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保险人都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