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且在相当程度上肯定“占梦”参与周礼“傩”的活动。“占梦”职官体系源于殷商卜梦,是关乎商王梦忧的禳除礼仪。有学者认为周礼傩制,仅是一种停留在纸上的制度总结,并未在西周以来宫廷实施,甚至有学者质疑《周礼》伪书的问题等。周礼所谓“乃舍萌于四方,以赠恶梦,遂令始难驱疫”的原理,即源于此。......
2023-08-11
占梦的外祭与内祭形式,已经弄清楚了。在这种传承之下,西周礼制中的“占梦”的体制,也就不难理解了。正如孔子言:“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陈克明先生阐发道:“此系一般泛论,但却说明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礼有继承因袭关系,不宜凭空独造;二是礼将发展延长,百世以后也可预知。故制订周礼时,必须参照殷礼。”[144]其实周承殷制,就“御祭”仪礼来看基本一致,如《H11·1》与《H11·82》载陕西周原所出土的西周甲骨卜辞载:“癸巳,彝文武帝乙宗,贞王其邵祭成唐将御,服二女,其彝血羊三,豚三。思又正。”“……文武……王其邵帝……天……典,册周方伯。思正,亡左……,王受之。”[145]则知“血祭”亦为主要内容,且有同样的用“女”和“册告”的记录。如此,则西周“占梦”体制基本沿革殷商仪礼,这个论断应该可以站得住脚。
于是,我们可以回到问题的开始。
《周礼》“占梦”记载的内容,按孙诒让《正义》和后人解读的理解,并未见“血祭”与“册告”等仪礼内容。究竟是周承殷制的发生过程出现差错,还是后人解读发生偏颇呢?后世解读“聘王梦”,把本为“王”作为主持人角色的“占梦”体制弄错了,以致释解“聘王梦”的主语出现偏颇,导致对“舍萌于四方”的“赠恶梦”等出现误读误判,因此,“梦”与“傩”的关系以及“遂令始傩”的意义等均被历史典籍遮蔽,更不用说其中蕴涵的“傩”的本质意义。
如上引文“占梦”条,源于孙氏撰《周礼正义》本,历来被学者奉为权威版本。文本中在“王拜而受之”后用分号,这种句读的思想源于,把前文的“献吉梦”与后文的“赠恶梦”作为并举句式,貌似合乎道理,但却忽略了一个根本的问题,即“占梦”是否可以作为这个并列句式的共同主语问题,也就是“聘王梦”句的主语是谁的问题。
从“王拜而受之”与“乃舍萌于四方”两个句子的内容及明显的“乃”字句式结构来看,已构成上下关联的“承接”与“递进”的意义,此处用分号割断两者的“承接”与“递进”意义,已经有牵强之嫌,但它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问题的关键在于,全文把“占梦”当作“聘王梦”、“献吉梦”与“赠恶梦”的主角和句子省略的主语,这与西周时期的“占梦”职责及历史沿革事实不相符合。正如前文所考据,整个“占梦”活动中的主角都是“王”,有时“王”还亲自充当“占梦”为贵族“卜梦”,所以“王”才是被隐藏的句子主语,“占梦”只是协助“王”进行“占卜”(这在上文已详细论述),只有得到“王”授予的神权,“占梦”才可以进行“聘王梦”,但此时的“占梦”已有“神权”在身,代表着“王”的神权(仅作为“使者”,详见下文“聘”字释解)。而这种“神权”意志非常重要,它具有王权等级意义和是否能与“天(祖先灵魂)”沟通的资格意义等。因此,决定着“献王梦”与“赠恶梦”的主角是“王”(或“尸”,由“占梦”扮的“使者”)。许进雄先生以为:“睡于床上以得梦为巫的专职,故求梦之人眉有化妆。古时在作重要决策前,有族长或巫师禁食使身体虚弱而起幻视,强迫求梦的习俗。”[146]则“献王梦”与“赠恶梦”的活动中,“占梦”或有降神而进入“王梦”的仪式,当进入“王梦”而有神附体状态下的“占梦”,已经由作为“使者”的身份演变成“王梦”中的“祖先神灵”(“尸”)代言体,所以才有资格(身份象征)成为“王拜而受之”的“授予者”,也就是说,“王拜”的对象是象征“祖先神灵”(“尸”)的“占梦”。
为了更清楚地弄明白这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在上文“占梦”沿革考证的背景下,对《周礼》“占梦”条进行重新训诂与解读。
(1)“岁时”:有两种解释,一作“四时”解,如郑玄注:“其岁时,今岁四时也。”一作“每年一定的季节或时间”解,如《周礼·地官·州长》:“若以岁时祭祀州社,则属其民而读灋。”孙诒让《正义》:“此云岁时,唯谓岁之二时春、秋耳。”[147]结合全文意义,且类比《周礼·地官》的旁证,可判断此文“岁时”“始傩驱疫”,即特指“季冬”时节,可理解为,这是每年固定的“赠恶梦”的“驱疫”时节。
(2)“以日月星辰占六梦”:属“星占”相式。“星占”相式成熟且盛行于春秋战国时期,到战国时期达到高潮。“星占”的具体起源不详,应该与传疑时代开始设置观天象的“天官”一职有关,如黄帝之政教,“羲和占日,常仪占月。臾区占星气”[148]。“六梦”中的“噩梦”与“惧梦”当属“恶梦”类别,需要“令”“方相氏”“帅百隶而时傩”进行“驱疫”活动。“梦”与“天象(日月星辰)”关联一体,且本体对象为“王”,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商周帝王以为魂魄在天的思想,因此,“星占”与“王梦”的结合意义,有辨识祖先魂灵在“天”安宁与否的作用,这便是“占梦”职官的意义所在。葛兆光先生言:“西周时代,在对天地诸神与祖宗之神的祭祀仪式中,执行着沟通神人之间事务的祝、卜、史、巫等文化人所拥有的知识系统与思想观念,尽管与殷商时代还没有本质的变化,但已经显示出一些新徵兆。”[149]由于祝卜史巫的技术能力更加熟练,如《周礼》中对“六梦”分类的知识体系可佐证,则《周礼》“占梦”仪礼也更加完备,其中有“献吉梦”与“赠恶梦”两大类,当来源于殷商“拜祭”与“御祭”两类截然不同的仪礼方式,可见殷商卜辞中“王梦”中的“忧患”意识,在西周时期出现积极的一面,体现出对“王权”“拜祭”的尊崇倾向。
(3)“季冬,聘王梦”:“季冬”为一年将尽,即“岁时”之“末”,是一年之中最寒冷的时令。在每年这一固定的时令“聘王梦”,“天地交会”与“阴阳之气”的状态正处在“否极泰来”之际,“聘王梦”则有一定的“祈年”主题意义的趋向。“聘”字训诂,《说文》曰:“访也。”《广韵》曰:“问也。”《礼·典礼》云:“诸侯使大夫问于诸侯曰聘。”《公羊传·隐公十一年》云:“大夫来曰聘。”《周礼·内则》云:“时聘,以结诸侯之好。”《仪礼·聘礼》云:“大问曰聘,小聘曰问。”又《正字通》云:“以币帛召隐逸贤者,升进之,曰征聘。”[150]综合诸多释义与《周礼》一书性质,此处“聘”字应当指一种仪礼名称,即“聘礼”,属“时(季冬)聘”范畴,本义有“访”和“问”的动词作用,目的是“以结诸侯之好”,或有“币帛”等作为仪礼的祭献。值得注意的是,“聘”作为礼仪,是指“诸侯”之间由“使者(大夫)”作为代表,主体仍是“诸侯”,目的是“结诸侯之好”,即有盟约的意义。由此延伸“聘王梦”的主体,应该与“王梦”等级相同层次的“占梦”职官,结合殷商时由“王贞”“王梦”的体制,和“占梦”协助“王贞”的传统,则西周时期的“聘王梦”前的主语即为“王”,而不是“占梦”。这个省略主语的句子全文应该是“王聘占梦王梦”,“占梦”作为“王”的“使者”协助进行“王梦”活动,特别是在强调“神权天授”的殷商与西周前期,“占梦”职官只有得到来自“王”的授权,才有资格代表“神权”进行“占梦”系列活动,这一点很重要。又“聘”礼中有用“币帛”作为沟通的礼品,是否“聘王梦”中也有“币帛”祭献礼品等,则有待进一步考证。
(4)“献吉梦于王,王拜而受之”:“献”字本义为祭祀奉犬牲之称,引申为“荐进”。周礼注疏读为仪。《集韵》:“鱼羁切,音宜,仪也。”郑司农云:“献,读为仪,仪,酌有威仪多也。”[151]而“仪”字,释为“象也,法也”[152]。又“献”字,在金文作“奏报”解,如《史兽鼎》“史兽献工于尹”[153]。如此,由于“献吉梦于王(隐匿主语)”句式结构与金文相同,且又与金文的时代性大略相同,则文中“献”字作“奏报”解更符合时代意义。结合“献吉梦”的仪礼语境来看,“梦”是一种非物质的形态,则文中“献”字,应该结合“仪”与“奏报”两方面来释义,可解释为“以某类法器作为‘威仪’象征,向王‘奏报’”。“拜”为“拜祭”,即在酬神的意义,对来自“祖先灵魂”假托“使者(占梦)”“奏报”的“吉梦”,以“拜祭”求福的仪礼“受之”,则符合本文的语境内涵。
这里有一点值得注意,“占梦”作为“祖先灵魂(上帝)”的“使者(代言体)”进行“献吉梦”的过程。借鉴一下自上古流传下来的“萨满”“占梦”的具体方法:“萨满最高明的占卜方法就是梦兆”,“在入睡前要向自己的舍文进行祷告,祈求舍文神灵,为某某人探病,并托梦给他。如果真有神灵托梦,也会是一种朦胧的、暗示性的方式,所以,萨满还得具备解梦的能力才行。”[154]则大致可以推论,“占梦”职官作为“使者”获得“王梦”,在“朦胧”和“暗示”性的意象中即代表(模拟)“祖先灵魂(上帝)”进行“虚拟表演”(或有歌舞形态),表演的核心内容就是象征“王权天授”般的“威仪”,把“吉梦”以“法器”形态(或“酌”)呈示给“王”,“王”先是以“拜祭”礼仪进行“酬神”,按殷商“拜祭”习俗“用牲”传统,这个环节也涉及“血祭”内容,即以“血”沟通“上帝”且作为一种特殊的“盟约”,而的“拜祭”之后,“王”才象征性地“受之”来自“上帝”的“吉梦”,这个过程或许如郑司农所言“酌”语,即象征性地“酌”饮一下酒(或许酒中有象征“盟约”的“血”),表示接受“吉梦”,包括接受来自“使者(占梦)”传递的与“上帝”吉祥的“盟约”。这一过程中的“虚拟表演”,结合巫祝歌舞降神及祷祝的本质特点,则有类似“哑剧”形态的发生,或“歌舞演故事”的初级形态发生。
另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西周时期的“献吉梦”的地点,已设在“明堂”,如《逸周书》载:“文王去商在程,正月既生魄,太姒梦见商之庭产棘,小子发……占之于明堂……拜吉梦。”[155]“拜吉梦”明确的记载,可证实“拜祭”主要用于西周时期的“献吉梦”活动体系,且以“月”为表征进行“星占”的内涵,以及“占之于明堂”的直接记录。于“明堂”进行“占梦”活动,为后文“索室驱疫”的“室”提供重要证据。《周礼》中有“冬堂赠”的“驱疫”礼仪内容,“堂”也是指“明堂”。进一步说明周礼的“傩”所“索”之“室”即“明堂”。
(5)“乃舍萌于四方”:此句与上句“王拜而受之”两者间的承接递进关系,在前文中已述,即“王拜而受之”的仪式之后,接着便“舍萌于四方”借以“赠恶梦”,进而“遂令始傩”。但这种句式关系,在孙氏的《周礼正义》中被弄错了,校注标点者疏忽了“王”在“拜祭”之后紧接着“御祭”活动的关联性,更主要的是对“舍萌”一词的误解。
“舍萌”一词,历来被误解,汉儒注疏家们训诂为“释菜”,如郑玄注:“杜子春读‘萌’为‘明’,明谓驱疫也,谓岁竟逐疫置四方。”玄谓“舍”读为“释”,“舍萌”犹“释采”也。萌,菜始生也。赠,送也,欲以新善送去故恶[156]。即古代学子入学以苹蘩之属祭祀先圣先师的仪礼,又称为“舍采”,舍通“释”,而“萌”本义为“草木之芽”,被误以为“菜”或“采”。以“释菜”之礼释疑“舍萌”,则“舍萌”句可解读为“王以学子祭先师之礼,祀于四方”,显然,这种解释有悖于西周礼制且不符合语境,因为“舍”与“赠”作动词,在此语境中皆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意义,代表“王”者的神权意志力和“威仪”。
由于“舍萌”是整条“占梦”文献中的关键词,此词被误解,因此“占梦”体系的“始傩”也就被曲解。“舍”字作动词用,文献中有诸多解释,如:《诗·郑风》“舍命不渝”,《笺》云“舍,犹处也”,《释文》云“舍,音赭,王云:受也”,《诗·小雅》“舍彼有罪”,《传》云“舍,除也”,《诗·小雅》“舍矢如破”,《笺》云“舍之言释也”,《尚书·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释文》云“舍,音捨,废也”,《左传·昭公四年》“使杜洩舍路”,《注》云“舍,置也”[157]。笔者曾以为“舍”字与“星占”内容相关,故结合《易·乾卦》“见龙在田,时舍也”句,则“舍”字作“废也,罢也”解合乎语境,则“舍萌”意思为“废除”“萌(通:盟)”。后考虑到“舍萌”一词可能渊薮较久远,而“星占”是“发达于战国秦汉”时期[158],如此,则也不通。
今查阅金文得知,西周初期的《令方彝》有云“舍四方命”[159]。而金文“舍”字,多作“施予、发布、修筑”等解[160],结合《令方彝》铭文“舍四方命”、“舍三事命”以及“王命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等语句,“王”者身份与语境及作为西周早期铭文的时间等三者,与《周礼》所载“舍”句相类似,借此类比,才是解开“舍萌”意义的钥匙。如《令方彝》铭文中有“舍”和“四方”等相同的词语,特别是“舍四方命”的句式结构,倘若调整一下位置,也可作“舍命于四方”,则与“舍萌于四方”句式结构完全相同。且“命”与“萌”字的上古音相同,如“盟”字,《释名》云“明也,告其事于神明也”,《字彙补》载“谟耕切,音萌”;“命”字,可通“盟”,指“在神前誓约”,如《左传·襄公十一年》载:“凡我同盟,毋蕴年,……或间兹命,司慎、司盟、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明神殛之。”[161]则“萌”与“命”字,以“盟”为中介可互转借相通。可见,上古音系中,“命”“盟”“明”“萌”四个字的音相同,字义也相通。所以,“舍萌于四方”可以直接释解为“舍四方命”。而联系《令方彝》铭文上下句语境等,特别是“王命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句,可得知,此处的“舍”是“发布”之意,“命”即为“任命书”,如《周礼·春官·大宗伯》“典命”,《注》云“命,谓迁秩群臣之书”[162]。综合以上,则“舍萌于四方”在西周前期的意义,即为“任命管理四方的官职”,如“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受卿事寮”。三事:学者王连龙认为“周初的‘三事’泛指管理职事之官、管理司法之官、治民之官”,具体指“任人、准夫、牧”三种职官名,隶属于“卿事寮”职下[163]。而“牧”职官多与“梦”相关,如“牧人乃梦”、“牧室”等记载。
从这个意义上讲,“舍萌”源于西周前期的“册令”之礼仪,即“册告”礼仪内涵,通过“册告”先王而任命“四方”职官,特别是“牧”职。联系上下文,可知,“王”在“拜祭”之后接受来自“使者(占梦)”的“神权”旨意,以“吉梦”为征兆而任命“四方”“牧”职,并授以“四方”的“牧”同等的“神权”,进而使“四方”才有资格“赠”代表“王”等级的“恶梦”。因为“赠”表示“转移”的意思,“王”在任命“四方”的同时,即把“恶梦”的祭祀权(包括恶梦本身)都“转移”给“四方”,因此,“赠恶梦”活动实际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王”通过“占梦”将它“转移”给“四方”,另一部分是“四方”进行驱逐“恶梦”的活动。又。杨树达先生指出《令方彝》中的这段文字,认为罗振玉以属下舍四方令(命)读,谓舍三事令(命)于内服诸臣,舍四方令(命)长于外服君长,此说是也。而陈梦家先生说“四方者,王国以外之诸侯也。”[164]而西周时,多以亡商诸侯居于“四方”,则“舍萌于四方”的主要意义在于,把“恶梦”“转移”到“四方”的“亡商诸侯”身上。
(6)“以赠恶梦,遂令始傩驱疫”:“赠”字,《仪礼·既夕礼》“凡赠币无常”,《注》云“玩好曰赠”。又《仪礼·聘礼》“公使卿赠,如覿币”。又《正字通》“借封前人官称曰诰赠,恩颁自朝廷也”。按“以玩好送死者,亦赠之一端也”。结合上文释解,则“赠恶梦”的“赠”可解释为以“币”为礼器,“借封”“亡商诸侯(居四方)”即舍萌于四方的一种仪礼。周礼中有“冬堂赠”“无方无算”句,则可解释为,王任命亡商诸侯于四方,以“玩好送死者”般的礼仪方式将“亡商诸侯”如“恶梦”送走(驱除),所以,在将“亡商诸侯”如“恶梦”送走后,需要命令“方相氏”到“明堂”去“索室驱疫”。
有关“室”释为“明堂”。张一兵先生《明堂制度研究》一书有详论,“明堂”之礼中有“方明之祀”,“其‘祀’为四尺之坛,用圭璋等六玉,礼天地四方之神,与早期明堂之祭何其相似。其渊源大概与明堂礼相同”[165]。清沈自南《艺林汇考·栋宇篇卷五·庙室类》“《汉志》:‘祀先王于方明’,意是神主之类。画五方之色于其间,诸侯畜牲于其下。(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设六色,上玄下黄。)若是有屋,如何祀天?《书》:‘既底法,厥子乃弗肯堂,矧肯构’。未构已谓之堂,堂元非屋。(明堂无屋,只以方明为坛而已。)”[166]最重要的证据,说明“王梦”活动与“明堂”之祀相关,见《逸周书》所载:“文王在翟,梦商庭生棘,……文王如发于明堂,拜吉梦,受商大命,秋朝士。”[167]所以,最传统的说法“夏之世室,殷之重屋,周人明堂”。在明堂的诸多别名中,“世室”、“大室”、“太室”、“太庙”、“清庙”等几个名称是互释、互证最多的。[168]夏代“明堂”尚无大室之说,到周之明堂才出现大室。周之明堂,以夏世室推之,大室在中央,大于四角之室。太室是五寝的一部分,功能为祀五帝、献俘礼、象征天象、祭祖、袷祭。[169]明堂功能为祭天神“上帝”、朝礼与盟会。[170]
再谈“疫”字。这是一个关键词。
显然,在周礼体系中的“恶梦”即是“方相氏”“索室”所要“驱”的“疫”范畴。有关“疫”字释解,历来学术界有两种说法:一是视为“疫疠”或“疫鬼”,如郑玄注云“疫,疠鬼也”,《释名》言“疫,役也,言有鬼行役也”[171];二是释为“阴气”,如高诱注《吕氏春秋·季冬纪》云“大傩,逐尽阴气,以阳导也”[172]。近世学者多沿革这两种说法,且有偏重“疠鬼”说倾向,如孙作云先生作“叫人生病之鬼”解,以为“时傩”即“按时打鬼”[173]。又如饶宗颐先生言“傩肇于殷,本为殷礼,于宫室驱除疫气”○10。无论是“疫鬼”,还是“疫气”,均属虚拟的形态,倘若从“占梦”的职责范畴角度来理解,“疫
○10饶宗颐撰:《饶宗颐二十世纪学术文集》,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1635页。气”则是“天地之会”而产生的“阴阳之气”之一。“天地之会”的“阴阳之气”有多种的“表征”,以“六梦”情态呈现给“王”,可以通过“日月星辰”的“占卜”预测其“吉凶”,而“季冬”是每年固定的“占梦”时间,有“献吉梦”与“赠恶梦”两种类型的仪礼活动。显然,“疫气”属于“恶梦”类型,需要“舍萌于四方”的仪礼方式来“赠”之。所以,《周礼》“占梦”文献记载的“始傩驱疫”的“疫”,在文中是指“天地之会”而产生“阴阳之气”中的“恶梦”之“气”,即饶氏释为“疫气”显然更符合文献本意。至于“大丧”“驱方良”是否属于“傩”的范畴,值得商榷。从“大丧”句与前句的并列并系句式来看,它仅是“方相氏”的另一个职责内涵,并不能说明它是“傩”行为或礼仪式。
由文献本身得出结论,“占梦”“始傩驱疫”的“疫”是指“阴阳之气”,这种“阴阳之气”可生“六梦”,采用“日明星辰”的“星占”方式进行“占卜”其“吉凶”。理解这一点很重要,对于我们解开“始傩驱疫”的“傩”具有重要意义。
将“梦”特别是“恶梦”理解为“气”的思想,见汉王符《潜夫论》中即有“百病之梦,或散或集,此谓气之梦也”[174]。这种思想源于“天地”与“四时”交感而产生于“阴阳之气”,南宋罗泌《论遂人改火》一篇中有言:“夫然,故天地顺而四时成,气不愆伏,国无疵疠而民以宁。”[175]都是在说这种“气”关乎国泰民安。值得注意的是,周礼“占梦”篇中并没有言“鬼神”,所以,“疫”并不代表“疫鬼”,“疫鬼”的观念是汉代以后“阴阳家”衍生的理念,如《汉书·艺文志》“阴阳家”条载:“阴阳者,顺时而发(兵),推刑德,随斗击,因五胜,假鬼神为助者也。”[176]因此,所谓“辨阴阳之气”,实际上只是辨“六梦”之“气”,即天地顺四时而生之“气”,所谓“恶梦”即“国”之“疵疠”(灾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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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梦”的“时傩”活动,最早见于《周礼》记载。有关“占梦”参与周礼的“傩”活动的研究,黎国韬沿袭胡新生先生的观点而阐释说:“占梦一职在季冬舍萌赠梦,令始傩,可见参与了季冬大傩。舍萌即释菜,与礼先师有关。”因此,重新解读《周礼》的“占梦”及“遂令始傩驱疫”内涵,对于研究“梦”与“傩”的关系以及傩戏的源流等,具有与“方相氏”文献记录同等重要的史学意义。......
2023-08-11
“占梦”体系的潜在神话传说故事,便是种群记忆的一类形式。[202]借用这个理论,则早期人类的“占梦”中构建的潜在神话世界,应该是低层级的“交感”属性,或通过自然界的相似性模仿而构建得来。由此可知,殷商时期的“占梦”仪式背后的潜在神话传说故事,或多与政治的神权天授内涵相关。综上所述,“占梦”体系潜在的神话传说,多与祖先英雄神话传说相关,或多借祖先英勇精神为神权政治服务。......
2023-08-11
说明西周“占梦”体制已成为重要的例行仪礼。因此,原始巫术的“占梦”在它发生时,已具备氏族社会某种“集体无意识”的象征意义,而这种象征意义,显然是“灵魂信仰”的体现,更是作为氏族内部意识形态统一和神权崇尚思想的潜在礼仪规范的体现。因此,殷商时期的“占梦”活动的主控权是“商王”,这是毫无异议的,群巫包括“占梦”职官只是协助商王进行“卜梦”相关事宜而已。[120]即直接言明“占梦”协助商王“占卜”的职能与地位。......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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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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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晋时代的谶纬之风盛行,宫廷朝野及各政治集团之间常借用这类巫术仪式作为政治手段。而这类巫术仪式又与两晋傩俗互相渗透,成为这一时期傩礼变革的重要内涵特色。或者可以说,两晋的驱傩内涵中已具有谶纬的某些因素。[85]干宝所记,是两晋时代唯一直接言及“傩”礼的史料。故从东汉至两晋时代的“驱傩”,有转为“小儿鬼”的特质倾向。东晋傩礼出现了一个重要转折,即有与方士仪式相混融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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