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承续秦朝礼制,这是历史定论。西汉傩礼,必定是在战国至秦朝礼制变革背景之下产生的具有革新意义的礼制形态。西汉傩礼所沿袭,正是在秦傩礼淆杂的形态下衍生。西汉初期礼制混乱,在叔孙通主持修订的礼制中并未见涉及傩礼。西汉傩礼体制的沿革,与春秋战国至秦朝乃至西汉武帝时代的历史变革是分不开的。但这并不是西汉傩礼的全部。......
2023-08-11
秦朝傩礼的记载,直接史料仅见一条,但学界也有争议,即秦相吕不韦编著《吕氏春秋》所载“国人傩”、“天子乃傩”及“有司大傩”的史料:
“国人傩,九门磔禳,以毕春气。”[1]
“天子乃傩,御佐疾以通秋气。”[2]
“命有司大傩,旁磔,出土牛,以送寒气。”[3]
但这条史料并不怎么被学术界所重视,学者们研究秦代傩礼所立足的史料,似乎更倾向于一条关于秦始皇“坑儒”用“方相难不决”的类同民间传闻性质的资料,如在秦代傩俗研究领域成果较多的钱茀先生,在他的《傩俗史》及《东方傩文化概论》(与曲六乙先生合著)两部著作中,均立足后者,他说:“秦代有傩的根据:1.作为诸侯的秦侯、秦公、秦王们也要遵行周礼,举行包括傩礼在内的官方仪礼。2.秦相吕不韦主持编撰的《吕氏春秋》,也记有傩礼。3.唐代张守节注《史记正义·儒林列传》‘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句,介绍了秦始皇坑儒时命方相给将被埋的儒生舞傩送终的故事。秦始皇改造旧制成果辉煌,在这里将‘送葬’的方相舞,再用于‘送终’,肯定不难,也不是怪事。4.西汉承秦制,西汉有傩,秦必有傩。”[4]钱先生充分肯定秦代有傩、且把“秦与西汉傩制”同列为一个体系的观点是正确的,但他把秦代傩戏研究的立足点放在“方相难不决”的演绎上,则难免会引起本末倒置的质疑,虽然他将吕不韦记载的傩礼史料放在第二证据的重要位置上,但并没有对这条具有内证意义的史料给予充分的解释。没有重视这条史料的一个重要因素,即“有司大傩”记载,与周礼“方相氏帅百隶时傩”记载等在关联上发生关系链断裂,这也是傩礼研究界陷于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周官傩礼研究领域颇有成就的青年学者黎国韬,他对于钱氏的观点显然有些疑问,他说:“秦大傩不见于记载,但秦代确有用傩于丧礼的习俗。《史记正义》颜师古注云:……卫宏诏定古文尚书序云‘秦既焚书……诏博士诸生说之,人言不同,乃令就视,为伏机,诸生贤儒皆至焉,方相难不决,因发机,从上填之以土,皆厌,终乃无声’也”;“金弓《秦汉宫傩三制》一文据这条资料指出:‘秦曾用方相送终,则是可信的。秦始皇能进行那么多的改革,也完全可能让方相为将被处死者舞傩送终。’”[5]黎先生以为“秦大傩不见于记载”的说法,可能是在怀疑吕不韦《吕氏春秋》载“命有司大傩”条史料的真实性,暂且不论,他以为金弓(即钱茀)先生据“方相难不决”判断秦代有傩的这条依据,与《封氏闻见记》卷六《道祭》条载情形相同,其载:“大历中,太原节度使辛景云葬日,诸道节度使使人修祭。范阳祭盘最为高大,刻木为尉迟郑公、突厥斗将之戏。机关动作,不异于生。祭讫,灵车欲过,使者请曰:‘对数未尽。’又停车设项羽与汉高祖会鸿门之象,良久乃毕。”[6]这就在根本上否定钱氏的立足点,因为“方相难不决”条的传闻性质史料,最多只能证明秦代有类似“方相”的傀儡戏,并不能直接证明秦代有傩礼(戏)。就黎先生此部著作中论及秦代傩戏内容,大多借鉴与评述钱氏的论点,且有“秦大傩不见于记载”之说等,则他对于秦代大傩基本持怀疑态度是可见的。
如此,秦时有无“大傩”的研究,关键点应回到吕不韦《吕氏春秋》所载的真实性及内容的释义等两方面上。
首先是关于《吕氏春秋》真实性问题,这应该是不成问题的问题,因为就连“疑古派”领军人物顾颉刚先生都持肯定态度,他说:“吕不韦集合门下宾客作的《吕氏春秋》。地点在秦,时间:秦始皇八年。”[7]则可知《吕氏春秋》所载的史料——“命有司大傩,旁磔,出土牛,以送寒气。大傩,逐尽阴气,为阳导也。”[8]至少是反映出春秋战国至秦初以来“大傩”的基本形态,且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秦初在整理春秋战国以来傩礼的传承理念与选择倾向及某种内在关联意义等,这种具有某种传承理念与内在关联意义的“大傩”理论,可以看作是吕不韦为秦代建立统一国家体制的一种傩礼选择,因此可以说是秦傩体制的指导性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讲,吕氏所记的“有司大傩”礼制形态,实则就是秦代傩礼(戏)的基本内涵与形态特色。
秦朝傩礼(戏)的这种内涵与形态特色,在战国至秦汉间出现的《礼记·月令》中也有类似的记载,《礼记·月令》载:“(季春之月)令国难(即傩),九门磔攘,以毕春气。”“(仲秋之月)天子乃难,以达秋气”;“(季冬之月)命有司大难,旁磔,出土牛,以送寒气。”[9]比较两者之间,可以看出,吕氏所记的秦代“大傩”与《礼记》所载基本相同,仅在“天子乃傩”之后,增加“御佐疾”以补充说明“以达秋气”等,说明“天子傩”与“御佐疾”内容相关,即源于“赠恶梦”体系,有关“赠恶梦”与“王疾”的关系,多见殷商甲骨卜辞记载(详见下文“占梦说”)。又,顾氏认为《礼记·月令》源于《吕氏春秋》的《十二纪》,他说:“秦、汉间出来的礼制所以特别富于阴阳五行的气味,就因为这个缘故。《吕氏春秋》的《十二纪》所以会得由好事的礼家抄合为《月令》,置入《礼记》,说为周公所作,也就是为了这个缘故。”[10]如按顾氏所言,《礼记·月令》源于《吕氏春秋》,则《礼记》所言“傩”礼,则沿革吕氏无疑,也可视为秦代“傩”礼内容。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秦人“九门磔攘”,或有“磔狗”的特色,如《史记·封禅书》载:“秦德公既立,卜居雍,……磔狗邑四门,以御蛊灾。”(索隐案:“左传云‘皿虫为蛊,枭磔之鬼亦为蛊。故月令云‘大傩,旁磔’,注云‘磔,禳也。将出害人,旁磔于四方之门’。故此亦磔狗邑四门也。《风俗通》云‘杀犬磔禳’。”)而秦人“命有司大傩”的记载,东汉高诱注云:“今人腊前一日击鼓驱疫谓之逐除是也。周礼方相氏掌蒙熊皮黄金四目玄衣朱裳执戈扬盾玄百隶而时傩以索室驱疫鬼,此之谓也;旁磔犬羊于四方,以攘其毕冬之气也;出土牛,今之乡县得立春节,出劝耕土牛于东门外是也。”[11]则是肯定秦汉间傩礼的传承与变革的一例。而“有司”一职主持傩礼,则是洞开秦代“大傩”传承体系的关键。
《吕氏春秋》记秦始皇八年“命有司大傩”史料,所载“大傩”的沿革问题,从实施“大傩”的职官“有司”沿革方面探索,具有较好的说服力。有关西周以来的“有司”职官源流,上文已作了论述,不赘。
按秦与西汉地方机构设置,基本实行郡县制,西汉“郡下设县,与县相等的为道,侯国和邑。其中道是少数部族地区设置的地方机制,同于秦制。侯国为列侯所食之地。邑为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之地。西汉末年全国有县、道、国、邑共一千五百八十七个”[12]。秦在孝公以前虽设县,但未成制度,因此,秦时地方机构中的“国”、“野”中的职官“有司”,作为制度而形成地方职官形态,就应当发生在秦孝公时代的商鞅变法之后,商鞅把中国的西部地区许多乡邑聚落合并成县的体制,也随之产生诸多“有司”职官。因此,从秦代历史而言,“有司”职官的诞生和盛行,应该是在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之后。
秦汉时代的“有司”职官分为“国”的“里有司”、“野”的“邑有司”,按春秋以来的兵制,“国”及附近的士庶承担着兵役且享受一定的祭礼权利,而“四野”则没有这种权利。如吕思勉先生说:“古代兵制,当以春秋、战国之间为一大变。春秋以前,为兵者率皆国都附近之人,战国时乃扩及全国。”[13]如此,则至少在战国以前,在西周宗法礼制尚未完全瓦解之际,“国”的“有司”实际上操纵着地方兵甲之权力,而“野”的“有司”则没有。这样,“国”的“命有司大傩”与“野”的“命有司大傩”的区别就十分明显了。前者以兵甲演武形态进行驱傩,地点在“国”或附近地区,因此可以称之“国傩”,又因为“国有二十一乡”,“里有司”的最高统领是“乡良人”,属于“乡”的礼制范畴,故也可称“乡傩”,或“乡人傩”,这就是孔子朝服立阼阶所迎的“乡人傩”。也就是说,“国傩”即“乡人傩”。但是,四野的“邑有司”在春秋时代就不可能有这种礼制,因为它没有兵权,与“执戈扬盾”的驱傩性质有本质差异。所以,春秋时代只可能产生“有司”的“国傩”、“乡人傩”或“大傩”,至战国时代随着为兵者的权力扩大到全国,则四野“有司”主持的“大傩”,才具有发生的充要条件。
再联系殷商时期的傩礼,其殷商时期的“乡”就在“王宫”附近,如周代诸侯国及附近统称为“国”,于殷人所称的“乡人”,实际上是与商王血缘关系紧密且协助商王进行祭天的特权阶层,因此,殷商时期的“乡人”首领(巫)即是“王宫”附近的政务(神权)管理者,相当于周代诸侯国附近的“国”下辖区的管理者,只不过周代诸侯“国”(城邑)增多,“国”附近的“国人”(与诸侯亦有血缘关系)数量增多,故需设立多级管理阶层,“有司”一类的职官便是由周代(实际是东周,随着以井田制为经济基础的奴隶社会体制逐渐衰落,变革为以地缘关系为特质的封建社会体制)的“国”管理体制适时而产生的。由于奴隶社会的神权光环衰落,因此“蒙熊皮”类似的图腾崇拜管理体制发生根本性变革,或假于“蒙熊皮”(象征性)的“有司”强权管理便应运而生。如“秦国充任里典(后世名“有司”)的多是乡间豪强有勇力之人,即所谓‘率敖’”[14]。事实上,县(国)以下的乡组织机构在春秋时代已出现,春秋初年齐国即设有“有司”职官。但这种“有司”职官,至秦商鞅变法后,体现出乡里政权的政社合一特点,张金光先生说:“此时秦的乡官既是治民的行政机构,又是生产活动的组织者与监督者。在秦到处可以看到这种乡官与生产组织者一身而二任焉的人物。”[15]因此,“有司”职官的变革,体现出从春秋至战国官制的普遍变化,陈茂同先生说:“总之,东周时期官制的变化,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由王宫大臣及臣仆式的官吏,向司民、司军、司政的官吏的转变。”[16]则以“三司”为特色的职官体制,即是从奴隶向封建社会变革的标志之一。
有一点值得注意,秦人一贯以周制为礼仪规范,秦代“里”层面的职官并不见“有司”之名,而称“里典”。《管子·水地篇》曰:“与三老里有司伍长行里。”[17]则“有司”一职在春秋初年开始就成为“里”的重要职官之一,如齐国官制。而齐(鲁)之地在西周初年即多有殷人旧族被分封的记载,如前文所言,殷商“乡人傩”以“乡人”为驱逐主体力量,则西周以来分封的殷人列侯(国)保存着“乡人傩”礼制,至春秋初年齐(鲁)延续旧制且适应官制变化进行变革,则在理论上站得住脚。因此,笔者有一种猜想:殷人从夏族祭日礼仪中承续而且分化演变成“乡人傩”风俗,在西周礼仪制度被丑化处理为“蒙熊皮”怪物与“罪隶”相结合的表演形态,是巫狂(巫优装扮)故事丑化殷商神权统治的一种惯用手法,且被春秋战国时期成书的《周礼》记录下来,而在殷民旧族的列侯国中仍沿革着“乡人傩”风俗,即以殷人惯用的酒、血、磔牲、燎、沉、埋等祭礼方式进行,其中“磔牲”等祭礼方式一直沿革且成为战国中后期至秦汉间“大傩”的重要方式。所谓“乡人傩”即“国傩”,最初是指诸(列)侯国分封地及城邑周边地区而言,至战国及秦汉,则指为县(国)一级的行政机构而言。所谓“天子傩”,则是针对周天子领地而言,也相当于诸侯国体制。因此,从这种思维角度来看,所谓“天子傩”、“国难”与“乡人(大)傩”实际上都是“乡人傩”的变化称谓。
如上所说,“有司”职官在春秋初年开始出现,至战国中期后普遍见于各诸侯国的政体改制之中,一方面是社会体制发展变化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社会思潮变革的必然结果。因此,从商周至春秋战国,傩礼的变革也在所难免。
西周以来的礼制,体现出分封基础上发展成熟的宗法礼仪制度,春秋战国时期,这种以血缘管理为本质的奴隶社会特色的体制渐趋瓦解,西周的礼制也就随之渐趋衰落,这是无可置疑的。而新的社会体制诞生,也必然产生新的礼制形态。因此,以秦皇汉武为典型代表的地缘管理体制的产生与成熟,标志着开始于秦皇、成熟于汉武的封建社会的新礼制的转型与成熟。表现在思想意识形态方面,从战国时开始的阴阳五行思想,到汉武时期达到高潮。则秦与西汉的傩礼的本质,也必然从西周时期以来的宗法思想,向阴阳五行思想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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