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特征揭秘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特征揭秘

【摘要】:作为行政诉讼证明活动的对象,与其他证明活动的对象相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证明对象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是作为诉讼证明对象的首要的、最本质的特征。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总体上包括实体法规定的要件事实和程序法规定的要件事实两个方面。后者主要是程序法规定的一些要件事实,如回避、管辖等。程序法事实和实体法事实一样,也是执法人员作出合法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必不可少的要件。

作为行政诉讼证明活动的对象,与其他证明活动的对象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证明对象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是作为诉讼证明对象的首要的、最本质的特征。任何诉讼活动都会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关案件的事实;二是应当适应的法律。其中,查明案件事实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则是判决的依据。首先,一切诉讼都针对一定的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依赖于一定的事实。这些事实既为诉讼各方所关注,更为公安司法机关所关注,是解决案件作出裁判的根据。因而,作为需要查证的事实必须是与所处理的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则对处理案件没有任何的意义,不应浪费时间和精力去进行查证。其次,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还必须是在法律上有意义的事实,即对处理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如在刑事诉讼中就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第二,证明对象必须是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进行论证,证明对象和证据之间存在着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证据是已知的、确定的事实,证明对象是未知的事实或者不确定的事实。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是需要运用证据加以确认的事实,否则不能成为证明对象。那些不需要运用证据证明就能确认的事实,不能视为证明对象来看待。比如众所周知的事实、司法人员在业务上熟知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和公证证明的事实等。但是,上述那些事实如果被提出反证,则成为反对方必须举证加以证明的对象。

第三,证明对象是与证明责任紧密相关的事实。凡是证明对象都要相应的主体予以证明,即承担证明责任,而证明责任的承担都是针对一定的证明对象。凡是列入证明对象的事实,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必须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并且提供的证据证明达到法定的程度才能被认定,否则诉讼主张就不能成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的要件,否则,具体行政行为会被撤销。因此,只有把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联系起来,它才有诉讼意义。

第四,证明对象一般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总体上包括实体法规定的要件事实和程序法规定的要件事实两个方面。前者,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事实。后者主要是程序法规定的一些要件事实,如回避、管辖等。程序法事实和实体法事实一样,也是执法人员作出合法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必不可少的要件。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事实虽然在法律上未作明确的规定,但是对正确处理案件仍然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