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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的意义—案例评析

【摘要】:确立证据规则,既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将会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加以适当的限制,有助于防止法官滥用权力造成冤假错案。由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没有明确指向被告人李怀亮犯罪的事实,因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与被告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性。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之所以历经三级法院七次审理、三次判决仍没有结案,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而具体的刑事证据规则是分不开的。

一是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是公民解决争端的最终方式,如果人们不能通过公正的司法途径解决争端,就再也没有其他合法途径了,必然会对国家和法律失去信心,导致私力救济的滥用。证据规则是控、辩双方运用证据平等对抗的标准和规范,是使诉讼能够有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确立公正、合理的证据规则才能使司法公正有一套看得见的、可操作的准则。同时,许多证据规则本身即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重要武器,其中最突出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并不是基于对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考虑,而是为了防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效率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之一,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资源都是有限的,人们在构建一个社会的刑事诉讼体系时,都希望用有限的资源投入来满足对法制度的最大需要,这也是司法改革的主要立足点之一。在对抗式诉讼中,控、辩双方积极对抗,直接左右着诉讼的进程,如果不设立严格而可操作的证据规则,控、辩双方很容易随意使用证据,造成诉讼的拖延和讼争的复杂化、模糊化,这会给法官正确裁判造成很大障碍。只有确立并遵守一定的证据规则,才能防止无约束的控、辩争论,这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

三是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引进了对抗制诉讼的合理内核,对庭审方式作了重大改革,确立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模式,主要目的是防止庭审流于形式,真正发挥庭审的作用,使控、辩双方的对抗力度大大加强。在庭审中,举证由控、辩双方进行,法官只有在证据有疑问时才主动调查、核实证据。这样一来,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问题,这就需要在庭审中对举证和辩护的范围加以适当的限制,否则就可能使法庭调查的范围无限扩大,造成争议的事实不清,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四是有助于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确立证据规则,使得公安司法人员在办案中能够预测到收集证据的方式是否合法,并较为准确地判断各种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使得调查取证和审查判断证据都有了法律依据。鉴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究竟如何判断并无明确的规定,实际上是由法官按照其主观的认识来审查判断证据,这就使得司法裁判受法官个人的认识水平、经验能力及自身利益的影响太大,难以保证法制的统一。确立证据规则,既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将会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加以适当的限制,有助于防止法官滥用权力造成冤假错案。

本案中主要涉及刑事证据规则中的关联性规则。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拖鞋、裤头、矿灯、发夹、花生叶上的血迹等物证,经被害人亲属辨认和有关部门鉴定,上述物品为被害人所有,遗留的血迹也是被害人的,与被告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性,因此作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无罪判决正是基于刑事证据规则中的关联性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6条规定,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于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该规定正是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具体体现。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内容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证据的关联性在逻辑结构上由实质性与证明性两部分组成,即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主张必须与所审理的案件事实有关,且该证据具有证明这个事实存在与否的倾向。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就是考察出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所在。如果该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案件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就不具有实质性,那么也就没有关联性。由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没有明确指向被告人李怀亮犯罪的事实,因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与被告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性。

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之所以历经三级法院七次审理、三次判决仍没有结案,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而具体的刑事证据规则是分不开的。以证据关联性规则为例,《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关联性规则并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仅仅是在一些法律条文中隐含地体现了证据关联性的要求。如《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此款规定隐含地体现出了证据关联性规则,即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事实具有关联性。由于我国在立法上对证据关联性规则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我们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刑事证据规则,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