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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特点:案例评析

【摘要】:二是证据规则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性。无论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都必须遵守,否则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被排除,导致败诉的后果,甚至可能由于其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一是证据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就是收集、运用、判断证据的过程。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都离不开对证据的运用,而这种证据运用无时无刻不受到证据规则的约束。表面上来看,证据规则主要是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的依据,但由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直接决定了侦查、起诉以及辩护活动的成败,实际上也就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活动都必须遵循证据规则。例如,法官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非法获取的口供予以排除,这就宣告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是无效的,也就相应地规范了侦查行为。

二是证据规则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性。证据规则是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采用、判断证据时的具体规范,其主要作用是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它告诉公安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什么事实或材料被准许作为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应如何合法地收集证据,应如何运用这些事实或材料以达到证明要求。如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宣告传闻陈述一般不具有可采性,除非具有特殊的情况,不得用作定案的依据。

三是证据规则具有强制性约束力。证据规则一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即应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无论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都必须遵守,否则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被排除,导致败诉的后果,甚至可能由于其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例如,警察采用刑讯方式逼取的口供,不但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而且实施刑讯的警察还可能因此构成犯罪而受刑罚处罚。

四是证据规则是程序性准则。证据规则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总体上属于程序法的范畴。但证据规则又是程序法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作为程序法中的一个特殊的部件,又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证据规则又是与刑事实体法紧密相连的,它为实体法提供了证明犯罪所需要的实体要件,有的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分配的内容甚至直接规定在实体法中。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构成要件即以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合法而推定为非法财产。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推定与司法认知规则的重要内容。